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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衣领被抓住时该如何?
作者:卿秋生   发布时间:2013-05-22 11:25:29 打印 字号: | |

 

我主办的一个排除妨害的案件已经经过一审判决,而且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的执行局对该案进行了强制执行。此后,被告方几次到法庭大吵大闹,还扬言要打人,被告还抓住了我的衣领,强迫我将扯掉的树种回去,并赔偿她的损失。作为一名法官,我该怎么办,是依职权抓人,还是进一步做思想工作。思索许久,抓人可能会更激化矛盾,而进一步做思想工作,才有可能达到案结事了,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结果证明我是对的。 

被告蒋小飞是原告邓月仙与前夫所生,原告蒋飞林是原告邓月仙与后夫蒋春祥所生,原告邓月仙还有一女蒋爱菲(1996年已经出嫁)。1980年国家实行土地承包到户,原告一家人(蒋春祥、邓月仙、蒋小飞、蒋飞林、蒋爱菲)5人分得水田5亩,旱地3.5亩,人均水田1亩。分田到户后不久,二被告结婚并提出了分家,当时二被告分得水田1亩,旱地0.72亩;而二原告及蒋春祥、蒋爱菲分得水田4亩,旱地2.78亩。后因二被告反悔,于1987926日接了外公邓明初、邓方明、邓首明、舅爷邓崇有到原告家里对责任田、地重新进行了分配,由在场人蒋水保执笔,蒋春祥代表蒋爱菲和二原告与被告蒋小飞签订了《分单》和《协议书》。《分单》约定:蒋小飞只要沙地磨粑地(地名)的一处水田0.8亩,责任地有地名为了路尾0.1亩、石牛背0.22亩,利塘0.4亩;二原告、蒋春祥、蒋爱菲分得水田有地名为凿子坝1亩,大江边1.4亩,磨子头0.8亩,第一坝铺1亩,责任地有地名为禁家地0.3亩,墨石凸0.4亩,满山边0.3亩,利塘1.6亩,龙背0.18亩。《协议书》约定,蒋春祥、邓月仙不要蒋小飞赡养,蒋小飞不要蒋春祥、邓月仙的任何财产。重新分配田地后,双方各自耕种没有异议。原告邓月仙的女儿蒋爱菲1996年出嫁后,没有再回娘家种过田,地,其分得的责任田、责任地一直由二原告及蒋春祥耕种。蒋爱菲表示自愿放弃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的权利。 

200912月,原告邓月仙之夫蒋春祥去世。二被告于20119月和20122月到二原告所承包经营的满山边(地名)的0.3亩旱地中强行种上冬豆、桉树、水桐木,2012年年初,二被告在该地上种植了?崭淌鳎?span lang="EN-US">4月又在该地种植了辣椒,并在二原告分得的凿子坝水田里插上早稻,在原告去制止时,被告又将原告种在该地中10多年的李树砍掉8棵,还扯了原告种植的部分疏菜。如今,在满山边(地名)的0.3亩旱地中还有二被告种植的水桐木、?崭淌骱屠苯贰?/span>

本院本院依法判决:被告蒋小飞、蒋小林应立即停止对原告邓月仙、蒋飞林承包的凿子坝(地名)1亩水田和满山边(地名)0.3亩旱地的侵害,并将该水田、旱地归还给二原告耕种;被告蒋小飞、蒋小林应将种植在满山边(地名)0.3亩旱地里的树木和蔬菜清除干净。

 该案经依法判决,又经过法院执行完毕,而二被告多次来到法庭大吵大闹,还恶言威胁作为主办人的我,并言明就是要找我算账。还抓住我的衣领并进行了威胁。当时的我很矛盾,心情很复杂,挣脱之后我向领导做了请示,领导给我的意见是抓人的话需要有证据。此时的庭长拿着摄像机将被告的言行拍下作为证据用,而我只能一边向被告作解释,交代如果不服判决,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被告蒋小莲开始根本听不进去,后来作为主办人的我,从法律、事实、判决的情况、以及执行结果一一向她解说,被告蒋小莲只是讲判决的时候法庭没有到场调解,以前因有法庭、政府的同志到场调解后,他们才去种那些田、地的。在随后的交谈中了解到二被告希望我们法庭能够到现场了解情况,并进行调解,即使调解不成,他们也不会再怪罪我们法庭。了解了被告的真实想法后,我们法庭也表了态,表示会尽快与村委会干部联系,届时再次召集双方到场进行调解,并希望能够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进一步细化矛盾,以便解决纠纷。

最后,被告在法庭同志们的共同劝阻下,消除了对法院的抵抗情绪,并表示以后会极力配合法庭调解,之后心平气和的离开了法庭。

此时的我们深深地吸了一口气,多日来绷着的一口气终于舒展开来。同时也更理会了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忠诚、公正、为民、廉洁不仅仅是一句空话,需要的是我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红心永远不变, 真心真意为民,多与当事人沟通,多给当事人讲话的机会,多听一下当事人的心声,退一步海阔天空的感觉真的是非常好,或许一时的忍让,就会多一分和谐,我们所做的努力才会更加有意义,才会更加值得。

 

 

 

 

 

来源:广西灌阳法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