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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作者:杨 云  发布时间:2013-05-22 16:23:59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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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该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案件经过:

20111111日,李某和王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并约“光棍节”这天见面,两人于这天准时在约定地点见面,两人一见钟情,速度的投入了爱河。

之后不久,李某便欣喜若狂的告诉王某,她怀孕了。但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王某竟然淡淡的说了一句,还不知道是谁的呢。李某的心情瞬间一落千丈,她暗自下决心一定要把小孩生下来!

十月怀胎,王某一直不理不问。终于等到小孩出生,经过亲子鉴定确系王某之子。气愤万分的李某就小孩抚养费问题,一纸诉状把王某告上了法院。

经过法院公正审判,法院做出判决:原告小王系原告代理人李某和被告王某的非婚生儿子,证据充分确实,其法定代表人原告代理人李某和被告王某均负有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该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王某从小孩出生之日起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小王生活费800/月给其法定代表人李某,至原告王某能独立生活为止;原告王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和被告王某各负担50%。被告王某对小王有探望的权利,小王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有协助的义务。

案件评析:

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一般都是处于无奈的,是由不得自己来选择的,我们这个社会不应该将那些不公平的惩罚和轻视都统统夹杂在那些无辜的非婚生子女身上,而是应该通过各种立法和交流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人是社会中最小的个体,而家庭是社会最小的集体,只有最小的个体和集体稳定了,我们的这个社会大家庭才能够稳定快速的发展。虽然我国现行的立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一些权利和利益给了一定的保护,但是我国的立法还是没有跟上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只有法律的不断健全,我们这个社会才可以健康的发展名人们的素质才会挺高,其自身的跟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才可能得到更好的保护。世界万物都是不断在变化的而唯独法律的庄严和公正、公平是永远不变的。

 

 

 

来源: 广西临桂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