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发最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而当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调解是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它能将纠纷、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也能改进矛盾双方的僵化关系,为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定纷止争起到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法制观念的加强,以及量刑规范化、制度化的同时,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更加体现出调解魅力,但难度在逐渐增大。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告人的罪行一定要确实。所以,我们在办案时一定要充分阅读案卷,熟悉案情,掌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充分核实被害人的损失情况。事实胜于雄辩,在案件事实面前,被告人想逃避责任那是不可能的。有了事实,调解过程中有理有据,当事人就更加容易信服,更加容易促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二、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调解。合法、自愿是我们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最基本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赔偿的标准在不断提高,不少被害人及亲属甚至漫天要价,索赔项目、数额过大,造成调解难度加大,不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刑事方面的进程。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具体的赔偿项目、数额依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释法明理,知己知彼,在此基础上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三、以赔偿损失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主动赔偿损失、退赔损失的,可以得到法律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后果。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物质损失,依法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法律会判决被告人附带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此时被告人承当的是双罚制,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而在被判刑前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就可以获得法律的轻判,获得从轻处罚的情节,这就促使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配合调解,尽量满足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诉求,取得其谅解,从而达到轻判的效果。这样有利于细化矛盾,协调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四、充分利用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调解中的作用。辩护人的责任是在法律的规定内,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附带民事的判决数额较大,被告人及其家属无能力或者不愿支付赔偿数额,所以往往是空判。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成功的话,被告人一方能够及时支付赔偿数额,被害人一方在经济上能够得到适当的补偿,这样不但有助于矛盾的化解,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罪犯改造,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达到上述效果,离不开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作用,调解前主动与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进行沟通,了解双方存在的差距,再由他们对各自的当事人进行教育、疏导、分析利弊。许多当事人只相信自己的代理人,而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他们的代言人。
五、利用当事人的亲属和基层组织,促使达成调解。在调解中,我们可以了解一下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赔偿能力及社会关系情况。同时还要了解被害方的基本情况,也包括家庭经济情况及对被告人的基本态度等等。争取当事人亲属的理解和支持,争取当地基层党组织的支持,在调解过程中寻找切入点,寻找关调解方法,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当然,解决纠纷的方法有很多,但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减少涉诉上访案件的发生,减少社会对立面,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新的解决纠纷的方法,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朝着目标奋勇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