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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修得共枕眠,由爱生恨法庭见
作者: 杨 云  发布时间:2013-05-24 09:47:01 打印 字号: | |

十个月前,李某和王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并约五一节见面共度佳节。两人于这天准时在约定地点见面,两人一见钟情,身不由己投入了爱河。

之后不久,李某便欣喜若狂的告诉王某,她怀孕了。但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王某竟然淡淡的说了一句,还不知道是谁的呢。李某的心情瞬间一落千丈,脆弱的心仿佛被大锤狠狠的一锤击碎。她默默转身离去,内心里暗下决心一定要把小孩生下来!

十月怀胎,王某一直不理不问,像人家蒸发一样。终于等到小孩出生,经过亲子鉴定确系王某之子。气愤万分的李某就小孩抚养费问题,一纸诉状把王某告上了法院。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王系原告代理人李某和被告王某的非婚生儿子,证据充分确实,其法定代表人原告代理人李某和被告王某均负有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该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王某从小孩出生之日起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小王生活费800/月给其法定代表人李某,至原告王某能独立生活为止;原告王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和被告王某各负担50%。被告王某对小王有探望的权利,小王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有协助的义务。

来源: 广西临桂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