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临桂法院执行难的原因
造成当前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与法院执行机构运做有关,又与当前复杂的社会法律环境有关,还与当前某些相关执行立法滞后性有关。
一是由于主、客观原因造成的执行难。
主观原因有审判庭案件审判质量不高造成执行难。审执严重脱节,审判人员只顾审判,不管审结的案件是否执行得了,或者审判员在制作诉讼文书时,就未充分考虑如何有利以后的执行。裁判文书存在歧义等将直接影响案件的顺利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于这类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不仅不主动配合,而且还会阻挠法院执行,有的甚至对抗法院执行,使执行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客观原因有被执行人恶意躲债,即通常表现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涉案自然人东躲西藏,居无定所,执行人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查找不到,案件无法执行。以及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必然导致客观的执行不能。
二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的执行难。
申请执行人风险意识淡薄和部份申请执行人期望过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案件的正常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身缺乏风险意识,无法理解一个案件能否得到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主要决定于自身是否及时有效的举证和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反而认为执行工作就是法院的事,法院受理案件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就必须也必然能够实现,案件只要到了法院就只等着拿钱。还有一部份申请执行人见被执行人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了,或者有人愿意为被执行人代为偿付时,或者由于个人恩怨,随即盲目提高要求,造成案件不能得以顺利执行。比如一些借贷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仅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利息,还坚持要求支付延期付款的双倍利息,结果有时造成利息比本金还要大,被执行人无力偿付或在此情况下不愿履行义务。
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为执行工作设置障碍,加大了执行难度。有些地方和部门从狭隘利益出发,只顾自己利益,不依法协助。有些部门领导的法治观念有待提高,漠视法律,不与配合。其中还有些部门有法不依,应当协助而以种种借口刁难法院执行。
三是由于强制执行立法滞后的执行难。
强制执行程序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而多年来,全国法院有待执行的案件不少于二、三百万件,而且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把执行程序规范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这种立法体例本身就限制了执行规范的完善。尽管现在有些相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仍未改变内容过于概括,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状况,立法滞后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解决临桂法院执行难的对策
执行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政策性、思想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对抗性强、社会影响大的系统工程。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如何有效地防止和解决当前“执行难”问题,使临桂法院执行工作摆脱困境呢?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着重注意推进执行队伍建设。
临桂法院几年来始终在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执行队伍,作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认识到执行队伍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紧迫性,不断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和作风建设,狠抓干警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使其成为能胜任执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
灵活运用各类执行措施。对于已规定的民事诉讼法中和有关司法解释中的各种执行措施大胆使用灵活运用,如司法拘留、查封、拍卖等,对故意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积极借助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公共披露被执行人名称、生效法律文书及其确定的义务,督促其履行。
二是着重注意宣传执行法律知识。
临桂法院清醒认识到普遍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途径。因此,临桂法院努力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执行工作法律,把国家的法律政策通过各种媒体予以宣传,在社会以逐渐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形成以抗拒、阻碍、干扰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法制环境。同事不断要求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善于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宣传法律、政策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三是着重注意更新执行理念,深化执行改革。
积极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支持,增强执行工作抗干扰能力。执行工作纷繁复杂,涉及方方面面,单纯依靠法院自身的努力消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大量生效的法律文书难以执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一个重要根源。法院必须紧紧依靠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重大执行活动及时邀请人大现场监督,定期向党委、人大汇报执行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法院执行工作也离不开党委和人大的积极协调,随着执行工作难度的日益增大,法院执行活动需要检察、公安、银行、工商、土地规划、房产等职能部门协助的情形愈加普遍,一些剌手案件,经过党委、人大的协调,执行工作遇到的难题便能较顺利地解决。
深化执行改革,摈弃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制约执行工作的陈旧作法,创建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新体制与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