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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道德的重要性
作者:刘明香  发布时间:2013-05-28 08:29:16 打印 字号: | |

20133月份,我参加了在广西法官学院举办的全区法院预备法官培训班学习,在学习过程中学院组织了一次辩论赛,正方辩题是法官的知识更重要,反方辩题是法官的道德更重要。

这次辩论赛中,我很荣幸的作为反方一辩陈述了我方的观点:法官的道德更重要。辩论赛的输赢与否不重要,正如辩论赛的辩题成立与否不重要一样,我们并不是要争论出到底是哪一方的观点正确,而是要正反各方相信自己的观点正确并找到足够的证据去支撑它。如今,辩论赛结束了,预备法官培训也结束了,一个个朝气蓬勃的预备法官们开始奔赴各自的工作岗位。我想,时间和繁忙的工作也许会冲淡大家对这次相聚的记忆,但是却不会淡忘这场关于道德对于法官重要性的讨论。

一、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来看。

(一)法官起源于人类社会生产生活实践的需要,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阶级的产生,出现了国家和法律。“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必须要通过执行法律的人来实现,法官就是执行法律的人的典型代表。

在人类社会分工史上,大概没有哪一份职业能像法官一样,无论在人们心中还是在社会生活中肩负如此神圣的社会职责。如此重大的历史使命和无尽的期望,人们已经把法官看做是法律和正义的化身,是社会公正的守护神。甚至有人说:除了法官的道德之外,没有其他东西能够保证实现正义。

(二)俗话说:百行德为首,道德对于各行各业来说都是重要的。对于法官而言,道德的不可或缺性尤为明显。在中国封建社会实行司法和行政合一制度,行政长官就是司法长官,百姓心中的“青天大老爷”就是合一的形象代表。包拯心系黎民,以仁爱之心为百姓解决疾苦,赢得人民的拥戴而名垂千古。一代奸臣秦桧,因一句“罪名莫须有”就给抗金英雄岳飞定了叛国的罪名。如此可见,一个对法律没有敬畏、一个丧失了基本道德的法官,在掌握了生杀予夺之权的时候,其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是多么令人发指。

在西方中世纪时期,由于宗教神学统治一切,出现了教会法院,法官全由僧侣充任。我们且不论这种制度的合理性,但从教会在人们心目中的重要地位可知,法官是由有信仰的人担任的,他们必须是虔诚的,道德应当是完美的,甚至应当是上帝的化身。就像一位哲人说过的: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那么法官就应当是完人。

二、从法律自身特点来看。

(一)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落后于这个时代。由此可见,法律知识本身具有滞后性。而道德不同,它的包容性和延续性是不可估量的,它将永远不会过时,就如我们至今还在学习传统美德,那些朴素的道德真理,经得起时间的涤荡,并永久传承下去。

(二)法律条文本身只是固定机械的原则,而司法过程不可能机械的套用法律公式。法律的真谛和价值需要通过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及自由裁量权的正当使用所体现。如果使用自由裁量权,就需要法官职业道德的支持。道德高尚的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会成为他裁判更加公正的条件,成为裁判的辅助性工具;而对于一些道德低下、存在偏私的法官而言,自由裁量权则可能成为操作法律、愚弄他人甚至祸国殃民的利器。

(三)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作为一种严谨的社会行为规范,不可能把所有的社会行为都囊括进去,必然有一些无法触及的空白区,这就说明需要有其他的规范去填充。法官的道德就是最好的填充物,充当斧正和补充的作用。道德所涵盖的社会关系远远大于法律,具有极大的包容性,而且体现人性化。

清代著名思想家、政治家魏源说过:身无道德,虽吐辞为经,不可以信世;主无道德,虽袭法古制,不足以劝民。法律是维护社会良知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无道德,则不能实现公平正义。

来源:桂林市荔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