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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索取债务能否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作者:秦可欣 李观友   发布时间:2013-05-28 08:43:0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09120中午,余询与欧华在平乐县二塘镇牛角村因过桥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欧华持桥板将余询打伤,后经秦恒协调,欧华赔偿余询医药费5000元。欧华先赔偿余询2000元,但余询拒收,要求欧华赔偿一次性支付5000元,遭到拒绝。当日17时许,被告人卢石为替余询索要医药费,纠集卢某、黄某某等二十余人持砍刀、铁棒等工具租车到平乐县二塘镇平山渡一锰矿场,在未找到欧华的情况下,将在打架现场的黄玉砍伤并带至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被告人卢石等人以伤害被害人黄玉相威胁,向陈新等人索要人民币10600元,其中5000元系医疗费,5600元系其中单方面主张的债务。期间被告人卢石指示他人多次殴打了被害人黄玉。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卢石在收到人民币10600元后才将其释放。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卢石的犯罪目的和动机是为亲属索取被打伤造成的损失,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卢石索得债务后,又索得额外财物,同时构成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分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行为人是为了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目的是为了追索自己的债务而使被害人遭受监禁之苦,在其主观上并无获取他人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企图或要求,并且索取的财物不会超出债务的范围。但是在本案中余询被欧华打伤后,要求欧华一次性赔偿医药费用为人民币5000元遭到拒绝,被告人卢石以其舅余询索取医疗费用为由而绑架黄玉,向被绑架人黄玉索取人民币10600元,其中5000元作余询的医疗费给了余询,其余5600元却是被告人卢石单方主张的债务。被告人卢石的行为已超出了非法拘禁索得债务的范围,其行为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还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因此,本案中的被告人卢石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得额外财务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实质上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构成为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索取财物行为,而财物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财务时)或吸收犯的形态,应对被告人卢石以绑架罪一罪处理。

 

 

 

来源: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