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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滥伐林木之痒当如何切除
---资源县滥伐林木案件的审理透视分析
作者:杨盛承 黄国超  发布时间:2013-05-29 11:20:3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林权政策的变更(林权到户)和市场对林木的需求量大幅度增长,林木价格直线攀升。在林业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以滥伐林木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案件越来越多,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越来越严重。作者以200年以来广西资源县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为视角,厘清此类案件审理的特点和问题,探索解决此类纠纷的出路和对策。

一、滥伐林木案件的特点

1、滥伐林木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比不少 。虽然滥伐林木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呈现下降趋势,从2009年的11.85%下降到20126.11%,但从整个刑事案件的分布中,却排在盗窃、故意伤害之后,列整个刑事案件的第三位,且所占比例连续维持在6%以上,也就是说,每百件刑事案件中,至少就有6件滥伐林木案件。

2、犯罪人数每年呈上升态势。滥伐林木案件犯罪人数2009年为13人 ,2010年、2011年为14人,20121-9月则上升为16人。

3、被告人大多数为农民,全部为男性,年龄多在 60岁以下。2009年起,在审结的42件滥伐林木案件中,判处有罪人犯为57人,全部为男性,其中有52人为农民,占结案人数的91.23%,居民5人占8.77 %;从被告人年龄来看,30岁以下的4人,占7.02 %30-50岁的21人,占36.84%50-60岁以上的25人,占43.86%60岁以上的7人,占12.28%60岁以下人员所占比例高达87.72 %

4、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判处的57被告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的仅2人,只占3.51%;初中文化程度的22人,占38.59%;小学文化程度的18人,占31.58 %,没读过书的15人,占26.32 %

5、单独作案明显上升,团伙作案的多为亲友。2009年以前滥伐林木案件团伙作案居多相比,2009年以来的滥伐林木案件显著特点就是单独作案猛增,所判决的42案件中单独作案的占30件,所占比例为71.43% , 团伙作案的12件,仅占28.57,团伙作案多表现为一人起意,通过纠集亲属参与。

6、滥伐林木案件多发生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偏远山区。地处资源县偏远地区的河口乡、两水乡是案件的多发地,42件滥伐林木案件有25件是发生在这两个地方,从被告人居住地分析:在农村居住的50人占87.72%;在城镇居住的7人占12.28%

二、滥伐林木案件逐年增加的原因分析

1、强大经济利益的驱使。资源县属于相对单一的农业县,特别是偏远山区,农民靠单一的种地维持生活,没有更多的经济收入,只能靠到自己承包的责任山砍伐林木变现。一些个体木材加工厂,无视法律规定,不过问卖木材者是否是合法拥有木材、是否办理了采伐许可证等,都大肆收购。

2、文化程度低导致法制观念淡薄。部分被告人认为林木是自己买来的或者是自己的,采伐林木是自己的事情,没有必要经过他人批准。有些根本就不懂法,认为砍树不是杀人放火,如被发现顶多受受教育、罚款了事,却不知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管理部门监管滞后。相关管理部门在采伐、运输、收购等环节疏于管理,

致使当事人有机会作案,最终导致滥伐现象非常严重。

4、农民依山而居,且居住分散,为滥伐林木的发生提供了便利。资源县人口居住分散,且大部分农村依山而居,单门独户的被告人为了解决急时所需林木,就随意采伐林木,单独作案,主管部门很难发现,给一些居住在边远山区的被告人有机可乘。

5、犯罪成本降低,存有侥幸心理。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以判非监禁刑加罚金为主,这让许多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 

三、预防和治理滥伐林木犯罪的对策建议

1、建议党委、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加强产业结构的调整,拓宽农民收入来源渠道。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采取产业结构调整,拓宽农民就业渠道等方式增加农民收入,改变滥伐林木案件案件多发地以林养收的单一模式,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让农民的腰包鼓起来,用富民措施抵制不法经济利益的诱惑。

2、切实加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为主的森林法律、法规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针对山区地域广阔、人口分散的实际,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守法意识深入农民心中,让广大农民自觉维护自己所处的自然环境,从根本上杜绝滥伐林木的犯罪现象。

3、建议林业主管部门创新管理模式,更好地履行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认真履行对森林资源的管理职责,让森林资源全天候处于安全监控下。  

4、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法院、林业局、森林公安、乡镇林业站等主管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与沟通,互通、传递新的林政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等信息,及时掌握林区治安动态,在预防和治理犯罪方面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预防和打击滥伐林木的综合治理工作

5、法院应从保护生态角度出发,能动司法,确保打击与预防滥伐林木犯罪并举。坚持“打击犯罪、预防为主”的原则,针对滥伐林木犯罪案件的行为人群身份特点、案件性质和帮教方向,灵活运用司法手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探索创新审理此类案件的工作方法,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从而增强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资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