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至2013年4月,桂林市叠彩区法院共受理各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546件,涉及市内外32家房地产开发商、793名购房业主,总标的1604.8007万元。其中,2011年度192件281人、2012年度225件333人、2013年1-4月129件179人。属于购房业主起诉开发商违约的共524件766人标的为1423.9331万元,三年占比分别为95.97%、96.59%和88.72%;属于开发商起诉购房业主违约的22件29人,标的为180.8676万元,占比分别为4.03%、3.41%和11.28%。诉讼中购房业主只要求开发商办房产、土地证单项诉求的133件,占比为25.38%,提出要求开发商交房、办证、支付违约金等多项诉求的413件,占比为74.62%。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群体诉讼多,诉求明确。业主起诉开发商类案件大都以群体形式状告同一开发商,理由是开发商未能履行与业主们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单方违约。这些群体诉讼或诉请法院判决开发商向其交付房屋或诉请为其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或支付逾期违约金,诉求明确简单。二是案件标的大,涉及面广。虽然个案标的大小不一,但同类案件累计标的已达到千万元以上,关系到数百个家庭和数以千计的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他们中间有国家公务人员、社会从业人员,也有外来务工者等,原告主体的社会地位不特定。三是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每个案件尽管诉求简单,但因开发商违约原因存在多面性,案情十分复杂,有些案件仅凭法院判决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个别案件由于涉及国家法律规定等原因法院常常难以作出判决。四是开发商逃避责任,案件执行难度大。案件判决难,执行更难。有的开发商为躲避执行,逃避债务,往往是电话不通、信息全无,法院在执行中既找不到人也找不到存款更找不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手段穷尽,劳而无功。五是业主损失惨重,存在信访等不稳定隐患。有的业主从签订购房合同开始被蒙骗,当他们发现上当受骗后更是苦不堪言,痛心怨恨油然而生。而当他们把最终的希望寄托到法院又发现法院也无能为力的时候,就会反过来找到法院或冲向政府寻求救助或通过反复上访发泄不满。
造成近年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频发多发的原因,主要在开发商一方,主要表现在:一是开发商对项目开发前期预测不准,盲目上马开工。近年来,国家政策宽松,各地房地产市场异常活跃,商品房价格一路攀高,有的开发商借机征地开发,追求高额利润。这时,个别开发商却忽视了市场变化会带来的潜在风险。当遇到房价滑坡、销售市场疲软,导致资金链断裂,同时银行收紧房贷,加剧了对产业发展的影响,出现了建房难,向业主交房更难的被动局面。二是开发商与建筑商纠纷不断,制约工程验收交付。开发商无法交付工程款,建筑商就不予交付建房资料进行验收,双方纠纷久拖不决,使得开发商也难能履行为业主交房办证之义务,但他们从预售房中已经获取大量资金,最终受害的都是业主。这类案件业主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能将商品房“半成品”判给业主,造成案件得不到有效解决。三是个别开发商恶意操作,坑害业主。发现少数开发商不顾社会诚信和行业操守,有的开发商甚至利用自己担任当地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身份骗取业主信任,通过开发项目骗取业主房款后逃之夭夭,把矛盾丢给社会。四是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失管失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销售必须进行登记。现实中,有的开发商销售房屋没有登记,随意买卖;也有的是由于登记机关把关不严,把已登记的房产进行了二次登记交易。这些监管漏洞,造成了开发商蒙混过关,“一房二卖”的问题时有发生,造成业主拿不到房产、银行收不回贷款的不良后果。五是管理制度缺失,难以保证产业良性发展。房地产业走上市场化,必须依靠健全的制度和法律约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房地产业走过一段从放宽到严控的艰难历程,管理被动、滞后问题突出,难免出现房地产市场从“火爆”到“低谷”又“回温”的曲折现状。政策、法律不健全,必然造成产业发展波动起伏。六是业主忽视查看房地产商资质,导致受骗上当。许多业主对开发商应当具备的资质不了解,也不注重查看开发商的资质诚信,轻信开发商华丽宣传,导致受骗上当。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折射出国家对房地产业的监管不力、责任不明和法不健全。建议:一是健全完善对房地产业的监管机制,设置专项管理机构。我国房地产业起步晚、经验少、问题多,是一个重大现实问题。对于这个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民生大计的重点产业,必须通过制度、机构的完善,加强引导和约束。要借鉴经验,从扼制问题达到不出问题,促进健康与长足发展。二是加快立法,从重打击房地产业的欺诈犯罪。目前,虽然法院对商品房销售纠纷都是以民事案件立案,实际上这些民事纠纷的背后,隐藏着许许多多的欺诈行为。有的开发商用房产预售方式,收取了业主大笔购房款不辞而别,有的故意以种种借口拖延交房办证或采取“一房二卖”谋财,这些主观行为都具备欺诈犯罪的明显特征。因此,应加快立法,让不法开发商既承担民事赔偿,还要依法定罪量刑,受到刑事处罚。三是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良好沟通机制,做好案件维稳工作。法院在审理涉及此类案件时积极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沟通,正确引导,防止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四是建议试行政府担责制度。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从征地审批、注册资金审核、经营许可办证,无不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层层把关。作为政府不能只管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也要对引狼入室、开发商坑害百姓承担责任。政府要对把关不严、监管不力产生的问题付出代价。要让不负责任的官员下马,从政府巨额的征地税收中支出给予业主一定的补偿,以促使政府部门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建立房地产业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