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6月4日,七星法院出台《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对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审理程序、程序转化、送达方式等方面进行规范。
《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规定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的九类金钱给付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的案件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等七类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二是简化审理模式。规定了在传唤当事人的方式上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简便方法;在开庭方式上可利用网络视频技术等简便方式;在开庭时间和地点上可视具体情况按照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灵活进行;在庭审过程中可适当简化,不受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的限制。争取做到一次开庭、当庭调判。三是对调解案件进行专门规范。规定了对经法院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被告主动向原告履行义务的,通知原告到庭制作笔录,即可按调解结案处理;对可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不制作调解书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调解笔录复印件交由当事人保存。四是设置程序转化规定。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并成立的,将案件转为一般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并记入笔录。审判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条件的,经主管院领导批准,转为一般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细则》凸显二大特点:一是理顺了小额诉讼与诉前联调的关系。规定了对符合小额诉讼适用范围的案件,并符合该院与桂林市七星区司法局订立的《七星区诉前联调工作机制实施方案》中有关诉前联调适用条件的案件,立案庭可以建议当事人到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不同情形立案受理。通过诉前联调,尽量从双方当事人处获取有关纠纷的信息,有助于更准确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也是在小额诉讼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具体举措。二是理顺了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的关系。小额诉讼程序并非独立的程序种类,而是简易程序中对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律效果和适用条件提出的特殊要求的一个部分。小额诉讼程序向简易程序转换的主要含义仅是改变了当事人可否上诉的法律效果。因此,无论是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还是法院自行认定案件不适宜小额诉讼程序的,都无需采取裁定的方式,口头通知当事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