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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法院劳动纠纷逐年上涨的类型、原因及解决对策
作者:秦可欣   发布时间:2013-06-26 09:43:32 打印 字号: | |

2010年至2012年,恭城法院共受理劳动纠纷案件分别为3件,24件,86件,分别占全年受理民事案件的0.63%5%16.7%。劳动争议案件呈逐渐上涨的趋势,其主要特点为数量大、涉及当事人多,劳动关系双方以利益冲突为主,矛盾较为尖锐,涉及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在审判实践中,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就目前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浅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认识。

一、当前劳动纠纷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一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请求双倍工资;二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三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试用期规定过长,一般以三个月以上较为普遍。

(二)社会保险纠纷,用人单位不依照法律规定交纳社会保险或未全部缴纳的或未按规定交纳特殊险种保险。

(三)用人单位拖欠、扣发劳动者的薪金、不给付劳动加班费等其他克扣劳动者福利待遇所引发的纠纷。用人单位为追究自身的利益,要求劳动者长时限、低工资为其工作,无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随意拖欠、扣发劳动者的报酬,也不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安排节假日、不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加班工资。

二、劳动纠纷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用人单位方面:1、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企业开支,用工制度不规范,没有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也就没有相应的专业人员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一些用人单位则是片面的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法律法规,制定一些违法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管理制度。

(二)劳动者方面:1、大多劳动纠纷的劳动者文化较低,社会地位不高,缺少相应的法律知识,在其权益受侵犯时,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致一些侵害行为超过诉讼时效;2、一些劳动者守法意识差,不认真履行合同,劳动纪律差,擅自离职违约“跳槽”或有些劳动者违约在先,却反告用人单位。

(三)审判方面:1、劳动争议诉讼费用门槛过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无论标的大小一律10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部分劳动者只要不服仲裁的裁决,就向法院提起诉讼。有些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则滥用该项权利,轻率发动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将要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后果,就立即申请撤诉。且现今劳动争议纠纷多为集体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范围大,双方利益矛盾冲突明显,处理不慎会导致当事人上诉、上访。这样需要法官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2、法律法规条文太多,太细,稍有不慎或者一些办案人员对某些条款的理解不同,经常导致仲裁结构域法院结果大相径庭,以致当事人不服判决。

三、减少和化解劳动纠纷的相关对策

(一)制定合法的规章制度,保障职工利益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不得侵害职工利益,不得违法劳动法规定。特别强化劳动合同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1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必须强调用工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必须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依法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保险、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法定必备条款,并结合用人单位具体情况尽量细化岗位要求、考核标准、保守秘密、竞业限制等条款。这样才能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加强劳动法宣传力度强,增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一方面,要面向用人单位的决策层、管理层加强发展宣传,重点灌输、讲解劳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提高管理人员法律知识,提高领导层依法行政能力,促进管理层依法治企,防范劳动纠纷。另一方面,要面向基层职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法律知识,为职工宣讲有关政策,帮助消除疑虑,引导职工知法、守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组成相对固定合议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首先该合议庭成员须业务知识较强、审判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工作。二是审判人员须有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和审判能力,庭审过程中能找准双方争议的焦点;不断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吃透其精神;四是调解优先,积极会同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再调解,把双方矛盾降低。即便调解不成,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及法律文书充分扎实的说理也能说服双方,既公正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使劳动者过分要求得以遏制,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四)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切实履行职责

劳动法85 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因此,劳动主管部门要加强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规范合法的劳动合同;开展各类专项技术、劳动法规培训班,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不合法的情形,及时责令纠正,及时处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及时依法妥善调处,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纠纷成讼率。

(五)加快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目前,劳动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很多,但存在相互间规定不一致的现象,规章复函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造成了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员之间劳动仲裁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对规章复函的适用和理解往往差距很大这样既不能适应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又给正确审判、执法带来了很大困难

 

来源: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