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广西临桂新区正式撤县划区,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全面展开,致使大量工程车辆进入,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总量已呈逐年增加势头。仅今年1月至6月,广西临桂法院受理的发13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就有10件与工程车辆有关,占此类案件数的77%,与去年同期案件数相比上升200%。工程车辆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多,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影响了社会稳定。该类案件纠纷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工程车辆驾驶员法制观念淡薄,驾驶技术低劣。随着工程车辆的增多,驾驶人员也相应增多,但有一些驾驶员没经过正规的培训,就驾车上路行驶,因操作失误而造成交通事故。也有一些驾驶员虽持有合格的驾驶执照,但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视国家财产、人民生命为儿戏,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加大交通事故的发案率。
二是此类交通事故案件诉讼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原告起诉时往往把驾驶员、驾驶员所在单位、车辆挂靠单位、机动车所有人、名义车主、实际车主,有的还把保险公司也列为被告。而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确定,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机动车驾驶员赔偿责任的确定,都是棘手问题。
三是此类交通事故案件诉讼标的较大,以判决结案居多,调解结案率低。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重伤的较多,因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数额较大。在起诉时往往提出巨额的赔偿请求,对诉讼的期望值过高,而部分肇事者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或故意逃避拒绝到庭参加诉讼,诉讼双方分歧较大,难以达成合意。加上交通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损失,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也在相当程度上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判决率高。
为此,该院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临桂法院通过印制宣传手册,到施工车辆集中的施工工地和管理车队,通过案例报道、普法宣传等多种形式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工程车辆司机的交通法制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创建良好的交通法制环境,消除各种不法交通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诉前调解,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减少诉累。临桂法院与县交警大队建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诉前调解联动机制”。由立案庭在收案前对案件的关键性证据进行初步审查,由法院协调各方当事人到场,并提供法律指导、保险公司参与的调解环节,如调解不成,再进入诉讼程序。这种诉前调解环节可缩短纠纷处理周期、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促进保险赔付的便捷化。除此之外,还应加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调解力度,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一方,要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疏导,平息安抚当事人的激动情绪,对肇事一方要向其解释法律规定,指明其责任过错,努力为调解创造条件。尽量采取各种有效方式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缓解案件日后的执行压力,化解矛盾纠纷。
三、加强司法救助,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诉讼标的较大,而受害人大多家庭较为困难,临桂法院为避免当事人因不能及时缴清诉讼费用而无法行使诉权,对于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损失、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受害人开通“交通事故处理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落实缓、免、减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措施,保证其及时行使诉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争取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制。对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及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