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因子女姓氏而产生的婚姻家庭纠纷渐渐增多,主要是由于独生子女现象与传统的社会文化不断产生矛盾冲突所引起。关于子女的姓氏,仅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认为,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时期,其姓名是由父母依亲权决定的,故对于子女更名的纠纷处理也应遵循亲权原则。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父母平等的共同亲权原则,亲权的行使就应由父母的共同意思来决定,故如果父母一方违背双方共同意思的亲权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子女出生时双方协商共同所取的姓名,无论是否作户籍登记,一般都应视为父母的共同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如想改变子女的姓氏及名字,应与对方进行协商,只有在经过对方同意之后,才能对子女的姓氏及名字进行更改。
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子女的姓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擅自更改子女姓氏以及各种侵害姓氏权的情形屡见不鲜。不少夫妻因子女的姓氏闹出矛盾,最终走到离婚的地步。这说明,传宗接代的观念在一些人的思想里还是根深蒂固的。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子女的姓氏是一种寄托及传承,承载着厚重的伦理文化。而在城市,独生子女越来越普遍,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那么他们所生育的子女的姓氏就关系到双方的重大精神利益,成为一个难以调和的矛盾爆发点。而在农村,不少地方还盛行着入赘的习俗,这些入赘婚姻也是子女姓氏权容易发生矛盾冲突的重要部分。
从实践来看,父母争夺子女的姓氏权,最终会影响到夫妻感情及婚姻质量,最终侵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司法机关如何参与破解这一问题,具有极大的社会意义。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将双方的姓氏都冠在子女的姓氏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化解这一难题,但还是没能完全的解决问题。要彻底解决这一难题,首先关键的还是要彻底的扭转人们的落后观念,大倡符合时代要求的新风气,一改那些落后的、陈旧的、不科学的理念,将夫妻对子女姓氏的关注转移到对子女的抚养上来。其次,可以将风险预防机制引入到婚姻登记阶段。对准备缔结婚姻的男女,在登记前可由婚姻主管部门向其明示双方今后可能存在的子女姓氏冲突,让其冷静思考,先予协商解决,对无法解决的暂不准许登记。对那些能够协商一致妥善解决的,让其用书面的形式明确下来,避免今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为孩子提供稳定和谐、友爱包容的生活成长环境是国家、社会、个人的共同责任。婚姻虽然是个人的自由,但由于子女的姓氏在今后可能牵涉到双方的婚姻生活及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实在有必要警示那些准备进入婚姻殿堂、准备为人父母的青年男女,提前做出妥善的安排,这与婚姻自由并不矛盾,还是婚姻幸福的保障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