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至2012年雁山法院共受理农村集体土地因征收引发的纠纷分别为21件、76件、125件,数据显示,年受理案件数量增加明显,此类纠纷若不妥善处理,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严重影响农村稳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
一是法律对“公共利益”规定不明确。国家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经营性项目和工商业用地,甚至房地产开发也可以国家征收农民土地,国家通过出让、出租、划拨等有偿或无偿方式将土地交给用地单位使用。征收权的行使具有很大随意性,在合法形式下,以公共利益之名侵犯了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
二是征地程序不透明。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程序没有严格规定,导致地方政府在征地执行过程中随意性较大,透明度不高,有些地方政府不按审批程序,擅自占用、买卖、出租等非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先征后批,少征多占,以合法征地掩盖非法占地等违法现象。
三是宣传不到位,缺乏严谨的操作程序。《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具体操作性。在征收土地前,政府很少举行听证会,在确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时,依据法律、法规的标准进行补偿,缺少中立的评估机构对土地、农作物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缺少与土地所有人和土地承包人之间沟通,易引起失地农民不满。
四是补偿费用的具体分配无明确规定。对嫁城女、入赘婿、新生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小组通过土地费用分配方案,在行使自治权中处理的结果相差很大,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为由,纷纷诉至法院。对该类案件因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在处理上随意性较大,法院判决后,当事人难以服判息诉。
为此,雁山法院建议:
一是完善立法,合理界定公共利益范围。以立法的形式明确 “公共利益”的概念和范围,限制借“公共利益”为目的滥用征地权;从法律上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的审批制度,加强对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审查;在申报征地过程中,认真审核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尽量减少征收集体土地;增加集体土地征收的听证程序,听取被征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意见,提高征收集体土地透明度,防止在征用集体土地过程中的暗箱操作。
二是完善土地征收程序。一方面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审查,政府要严格履行公告、听证、确认等程序,另一方面,要建立与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协商程序,在征地程序中,农民应充分参与,通过村民会议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是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征地补偿除了要考虑土地被征用前的价值外,还要考虑农民失地后选择就业、改善生活条件(包括居住、教育、就医、养老)等基本需要及土地的位置、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健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合理安置失地农民,将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和因“商业经营”需要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法分别规定。
四是建立公开、公正的征地程序。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制定详细具休的征用程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征用土地有公告和通知程序,保障有关人员的知情权;让所有受影响的土地权人参与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公开程序,明确有关权利人的参与权与异议权;司法救济程序,允许有关权利人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司法权来制约政府的土地征用行为。
五是建立建全失地农民就业机制。对失地农民实行培训与就业优惠政策,可将失地农民与下岗职工合并管理,建立再就业培训机构,增强就业竞争力;鼓励用地企业就地招工;对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要参照鼓励城镇失地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在税收、工商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适当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建立专项扶持基金,对自办实业而资金有困难的失地农民,提供专项小额贷款给予帮助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