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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当前离婚案频发之成因
作者:卿秋生  发布时间:2013-08-09 09:46:4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物质生活的大力改善,各类民事案件不断增多,特别是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发展。下面以灌阳县人民法院文市法庭2007年——20135月处理的离婚案件为例作简要分析。为能清晰的说明问题,下面以列表形式作出表述:

 

全 年 收 案

 

所占比例(%

2007

66

16

24.24

2008

64

30

46.87

2009

68

30

44.11

2010

94

47

50

2011

63

44

69.84

2012

69

44

63.76

20131-5月)

35

25

71.42

 

从上表可以看出,法庭每一年处理的案件以离婚案件为主,基本超过了半数以上,而且在逐年增多。离婚案件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关系到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老人的身心健康,所以了解离婚案件的发生原因及探寻解决方法显得尤为重要,在此,笔者仅对离婚的成因做简要分析。

 

一、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是导致离婚案发生的原因之一。

 如原告蒋某某与潘某兰协议离婚一案,双方通过上网聊天认识不久后,于20081230日登记结婚,生活不到三个月被告外出不归,导致案件发生。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一案,双方也是通过上网聊天认识不久即结婚,虽然生育了女儿,但因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导致夫妻感情不好而诉至法庭要求离婚。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尽夫妻义务,是导致离婚案件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

 

如原告陆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一案,双方于1980年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后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双方自1997年在外打工时发生争吵后,被告带着三个小孩回灌阳居住生活,含辛茹苦的将三个孩子养大,而原告却很少回家管理子女生活,也没有寄钱回家,没有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从而导致案件发生。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双方于1985年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即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证,生育一子一女,原告长期在外打工,平时很少回家,而且对儿女漠不关心,无视夫妻之情,父子之情,曾三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在经历调解和好与判决不准离婚后,第三次在法庭调解下达成合意离婚。

 

三、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事实婚姻,也是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如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一案,双方于1971年按当地风俗习惯办理了婚宴,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个儿女均已成家立业,原告如今以感情不和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被告二十多年前从广西灵川县入赘到原告家里,双方也是按风俗办理了喜酒,之后同居生活生子,至今也未办理结婚手续,因被告无端猜忌原告,经常辱骂原告和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导致夫妻感情不好,从而诉来我庭要求离婚。

 

当然,离婚的案件除上述的以外,还有很多,如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的;家庭暴力虐待的;一方常年在外打工,被花花世界迷惑而不愿归家的人;好逸恶劳、打牌赌博的;第三者插足,违背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情形的等等。

 

离婚原因很多,有简单的也有复杂的,有的上网聊天认识几天就闪婚而闪离的,也有因外出打工在外找到合适的而与结发妻子离婚的,更多的是因为柴米油盐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而离婚的。有些离婚案件处理时双方家庭的干预,甚至出现打架事件,夫妻反目成仇,父子反目,亲人成冤家,好好的一个家庭支离破碎,家不成其为家。如此心酸的场面怎不教人寒心。

 笔者认为,如今离婚增多的原因中,也有法律的原因。在处理案件时,法院本着挽救家庭,维系社会稳定的心态,一般在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能劝和就尽力促使和好,实在不行就好合好散,而判决的就一般判不离。而法律规定的情形,一般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就会判决离婚。造成大部分当事人心里早有准备,第一次不行, 6 个月后再次向法院起诉,大有必胜的决心。 选择自己的幸福别人无可厚非,但这种幸福更多的是需要一份责任,需要对自己建立起来的家庭负责,需要对子女负责,也更需要向社会负责啊!

 

总之,在办理离婚案件时,一定要注重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协议离婚,这样解决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真正用政法干警“忠诚、公正、为民、廉洁”的核心价值观指导自己,不断寻找解决离婚案件的方式方法,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法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推动法制事业健康有序而高效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来源:灌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