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提出“社区矫正”概念,并在管制、缓刑、假释刑中做出相应规定,该制度实施以来,在保障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雁山法院经调研发现,社区矫正工作在具体开展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一是部分矫正机构未真正发挥作用。各乡镇、社区之间工作开展不平衡,少数乡镇司法所工作不到位,矫正对象的材料不齐全,列管不规范,对矫正对象的情况掌握不全面;一些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所需的基本硬件条件难以满足;部分司法所经费紧张,人员紧缺且兼职多、年龄大,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二是社区矫正各部门之间衔接不畅。社区矫正需公、检、法等部门配合,而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监狱之间还没有建立信息交换平台,未能实现矫正工作动态的数据共享。由于服刑人员外出务工较多,流动性较大,人户分离现象突出等问题,导致管理难;对于社区矫正人员未按期报到、矫正期间私自外出等行为缺乏相应惩戒措施,导致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三是缺少相关法律依据。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除执行缓刑时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有法律依据外,其他社区矫正方式都没有提到基层组织或别的组织可以参与刑罚执行,缺乏法律依据,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
四是社区矫正工作组织不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缺少专业矫正人员,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制度作用发挥;社区矫正组织不健全,社区矫正层面单一,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社区力量帮教方面处于起步阶段,易出现互相推诿和责任不到位的情况。
五是社区矫正对象范围窄。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只适用5种罪犯,劳教人员不在社区矫正对象范围;随着城镇化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城市外来人口急速增加,这一群体的犯罪数量相应增加。现实中,常居城市的外来人口在社区矫正之外。
为此,雁山法院院建议:
一是制定法律,提供依据。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二是强化部门协作,实现无缝衔接。对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公、检、法、监狱等部门要提前与相关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与乡镇司法所做好联络工作,确保社区矫正人员按时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加快建立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矫正工作动态的资源共享,确保社区矫正无脱管、漏管现象,使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建立社区矫正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建立健全社区矫正队伍,加强司法所建设,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进行提供组织和队伍保障;设立社区专门的社区矫正管理和工作机构,调动居委会、村委会的参与积极性;善于运用科学的、综合性手段矫治服刑人员,提高矫治效果
四是扩大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将常住城市的外来人口及劳教人员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和矫正措施;在刑事审判中,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刑期不长的犯罪人,尤其是过失犯、未成年犯以及老、弱、病、残、孕犯尽可能考虑适用社区矫正。
五是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帮扶。加强对矫正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符合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培养其社会责任感与认罪悔罪意识,不断提高矫正质量;对社区矫正人员帮扶,对有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免费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帮助其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