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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法院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推进法院工作“四提高”
作者:谢国淑  发布时间:2013-08-20 15:44:0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资源法院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采取切实措施推动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真正发挥陪审员作用,积极有效地促进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两年多来,该院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判案件437件,所参审案件调撤率达60%,服判息诉率达89%,无当事人上访,推动了法院工作四提高。

    一是提高了审判效率。人民陪审员作用的发挥,给法官增加了一道无形的约束,为引导和协调好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活动和做出裁判,法官不仅要有足够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审判业务技能,而且必须尽量收敛审判中不规范的言行,更加注重司法礼仪,改变可能存在的言语随便,作风拖拉的现象,从审判程序的各个环节上努力提高审判效率。

二是提高了审判质量。人民陪审员作用的发挥,增强了法官对案件证据和事实分析与认定的准确性,人民陪审员对乡风民情的熟知,有效地弥补了法官生活知识和阅历的欠缺,人民陪审员朴素的道德良知和追求客观公正的精神,一定程度上矫正了法官长期形成的职业性思维定势,以及过于程式化的判断方法。   

三是提高了调解成功率,扩大了审判效果。人民陪审员拥有一定范围的社会资源和法官所不具有的亲和力,一般在当地又有一定影响力,群众认可和信赖度较高,他们参加审判,对成功调解案件能起到了积极作用。2011年以来,仅该院车田法庭就成功调解、撤诉案件151起,调解、撤诉率91%,仅一件上诉且维持案件。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使诉讼纠纷得到完全彻底地化解,真正做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更重要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的积极参与和努力,办好一案,教育一片,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会矛盾和诉讼纠纷。

        四是提高了队伍素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由于直接参加到审判过程中,因而与其他监督渠道不同,人民陪审员更便于对法官的审判行为、道德品质进行全面、直接的监督,能够比较有效地防止法官可能产生的腐败行为,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法官加强廉政建设和防腐拒变的自觉性。

       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执行,让更多的民众逐步了解法院和法官,改善了法院司法的社会环境。

来源:资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