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
我国现行婚姻法(修正案)第10条,在确认无效婚姻制度的同时,将构成无效婚姻的原因在条文中明确加以规定,因此形成了我国无效婚姻特定的几种类型:(1)因重婚而构成的无效婚姻。(2)因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导致婚姻无效。(3)因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又尚未治愈而导致的无效。(4)因未达法定婚龄结婚而导致的无效
对于无效婚姻的处理,根据现行婚姻法(修正案),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所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中的有关规定,在处理无效婚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的,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3、限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即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时,司法解释中对利害关系人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即一般为近亲属或者基层组织。所不同的是。依照无效婚姻的情形不同,而确认不同情形下的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