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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法庭工作的艰辛
作者:卿秋生   发布时间:2013-08-26 11:12:06 打印 字号: | |

     基层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它深入到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深入联系群众实际,化解老百姓身边的事情,与人民群众接触的机会和时间较多,解决的问题比较繁杂和繁琐,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做调解疏通工作。很多工作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收效甚微,甚至离期盼值很遥远,尽管自己尽力了,但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反而遭到当事人误解,甚至经常打电话威胁、恐吓、以家人的性命来骚扰法官的生活和工作,是主办人产生了一定的精神压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庭的工作秩序。作为基层法庭的法官,受到威胁和不理解是家常便饭,但心想为了公平与正义,为了一方人民群众的和谐安康,受点委屈又何妨,为了人民的司法,累点、苦点我们值了。

     一、调解了当事人没有履行,主办人成了“糊涂官”。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文某某在灌阳县文市镇合伙开办豪华石材厂,2010年11月5日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原告蒋某某将自己所占有的份额转让给被告文某某,转让费337000元,2010年农历12月底被告支付了原告转让金237000元,余款100000元原、被告约定2011年1月31日前支付,并约定了逾期按每月2.5%计息。可约定到期后,被告一直拒付欠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给付转让金100000元,从2011年2月1日起按2.5%月息计付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对欠原告100000元转让金的事实予以认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办人数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被告文某某于2011年8月9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蒋某某转让款99000元;原告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部分诉讼请求的协议。

    调解时原告的妻子,侄女婿到场见证,原告自愿将转让款降为99000元,还有1000元作为被告办手续的其他费用,也没有要求利息的给付。而由于被告没有履行协议,原告就将矛头指向了法院,直接指向主办人,公然辱骂主办人没有素质,没有能力,是糊涂官判糊涂案,没有资格当一名法官,甚至连执行法官也骂的一文不值。虽然心里很难过,但作为一名基层法官,我又能怎样?

    二、第二次判决他们离婚,被告(男方)不断发短信骚扰,扬言要了主办法官全家性命。 原告伍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系同一村的村民,1994年经人介绍后并自由恋爱,于1996年3月12日登记结婚,1998年5月7日生育女儿伍艳婷,2003年12月23日生育儿子伍雁豪。由于双方在家事处理上没有很好的沟通,导致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201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还发生过打架现象,原告因此还受了伤。打架事件发生后,双方开始分居,自此原、被告双方未再见面,原告也未与家人联系和见面。原告为此曾于2011年10月31日向我院提起离婚之诉,后经我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女儿伍某某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钢筋水泥结构的二层6间平房一座,分有部分田、地、山林,其中原告分得约1亩的山林和1.1亩的水田一处,包括原告1.1亩的水田在内的田地种有桂花树300余株(价值30000元),被告出资30000元与人合办一瓷砖门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告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睦,原告曾因此已向我院提出离婚诉讼,后经本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如今,双方分居已达2年之久,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说明夫妻感情没有和好的可能,已经完全破裂了。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伍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儿子伍某某随原告伍某某生活,女儿伍某某随被告伍某某生活,各自负担小孩的抚养费用。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本案在原告第一次起诉时,法庭就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对双方进行调解,在第二次起诉后审理中,主办人召集了原告、被告协调处理方案,还召集了双方的父母、家庭主要关系进行疏导协调,在用尽一切可能的方式但均没有奏效,无奈之下只能判决离婚。这是2010年的案件了,被告曾多次打电话到法庭进行骚扰,而且还多次发短信给主办法官,威胁、诅咒、辱骂声声入耳,更有甚者还扬言要杀光主办人全家,这给主办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负担,失明已经不是偶尔,这些只能装在心里而不能告诉家人,以免家人也背上包袱。    

    三、由于证据不足,主办人经过大量工作调解协议离婚,被告问:你受了原告多少钱?

    被告范某某2004年在阳朔开轮胎店时认识了原告刘某某,认识了1年左右的时间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11月6日生育儿子范某某,2008年9月2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结婚后的前几年夫妻感情还是可以的,但在2010年农历6月3日被告母亲生日过后,原告与被告争吵了几句之后出外打工一直未回家,双方也没有联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权原告哥哥所借的3000元,被告的姐夫借的5000元,合计8000元(已归还给被告7000元,还有原告哥哥借的1000元未归还),共同债务是借被告姨父范某某4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办人多次协调沟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范某某自愿离婚;小孩随被告范某某生活,原告一次性给付2013年下半年的抚养费1500元(当场给付),从2014年1月开始由原告刘某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250元,直至2025年9月底,并对共同债权和债务进行了处理。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问主办人:她给了你多少钱?我一下子懵了,我们法官在他们的心中竟然是这样的形象,我们的公信力在哪里?我的自尊心一下子受到巨大的伤害,多日来辛辛苦苦做双方调解工作,与代理律师沟通协调,打了多少电话都不记得,他竟然把我想成那样的人,我当即就来气了吧,调解不能就算了,早知这样,我当初一判了事不是更轻松!何必浪费时间和精力在这做无用功。或许被告被我的真诚感动了,之后很爽快的接受了调解方案。

    虽然被误解,但我还是很高兴有调解了一件离婚案,这正是我追求的案结事了,我还是很释然。

    四、执行难有感。 我主办的一个排除妨害的案件已经经过一审判决,而且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的执行局对该案进行了强制执行。此后,被告方几次到法庭大吵大闹,还扬言要打人,被告还抓住了我的衣领,强迫我将扯掉的树种回去,并赔偿她的损失。作为一名法官,我该怎么办,是依职权抓人,还是进一步做思想工作。思索许久,抓人可能会更激化矛盾,而进一步做思想工作,才有可能达到案结事了,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结果证明我是对的。

    被告蒋某某是原告邓某某与前夫所生,原告蒋某某是原告邓某某与后夫蒋某某所生,原告邓某某还有一女蒋某某(1996年已经出嫁)。1980年国家实行土地承包到户,原告一家人(蒋某某、邓某某、蒋某某、蒋某某、蒋某某)5人分得水田5亩,旱地3.5亩,人均水田1亩。分田到户后不久,二被告结婚并提出了分家,当时二被告分得水田1亩,旱地0.72亩;而二原告及蒋某某、蒋某某分得水田4亩,旱地2.78亩。后因二被告反悔,于1987年9月26日接了外公、舅爷到原告家里对责任田、地重新进行了分配,由在场人蒋某某执笔,蒋某某代表蒋某某和二原告与被告蒋某某签订了《分单》和《协议书》。《分单》约定:蒋某某只要沙地磨粑地(地名)的一处水田0.8亩,责任地有地名为了路尾0.1亩、石牛背0.22亩,利塘0.4亩;二原告、蒋某某、蒋某某分得水田有地名为凿子坝1亩,大江边1.4亩,磨子头0.8亩,第一坝铺1亩,责任地有地名为禁家地0.3亩,墨石凸0.4亩,满山边0.3亩,利塘1.6亩,龙背0.18亩。《协议书》约定,蒋某某、邓某某不要蒋某某赡养,蒋某某不要蒋某某、邓某某的任何财产。重新分配田地后,双方各自耕种没有异议。原告邓某某的女儿蒋某某1996年出嫁后,没有再回娘家种过田,地,其分得的责任田、责任地一直由二原告及蒋某某耕种。蒋某某表示自愿放弃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的权利。

    2009年12月,原告邓某某之夫蒋某某去世。二被告于2011年9月和2012年2月到二原告所承包经营的满山边(地名)的0.3亩旱地中强行种上冬豆、桉树、水桐木,2012年年初,二被告在该地上种植了?崭淌鳎?月又在该地种植了辣椒,并在二原告分得的凿子坝水田里插上早稻,在原告去制止时,被告又将原告种在该地中10多年的李树砍掉8棵,还扯了原告种植的部分疏菜。如今,在满山边(地名)的0.3亩旱地中还有二被告种植的水桐木、?崭淌骱屠苯贰?/p>

    本院依法判决:被告蒋某某、蒋某某应立即停止对原告邓某某、蒋某某承包的凿子坝(地名)1亩水田和满山边(地名)的0.3亩旱地的侵害,并将该水田、旱地归还给二原告耕种;被告蒋某某、蒋某某应将种植在满山边(地名)的0.3亩旱地里的树木和蔬菜清除干净。

    该案经依法判决,判决生效后,依据当事人申请,本院执行局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二被告拒绝签名,执行局强烈要求作为主办人的我协助执行,该案经过法院执行完毕后,二被告多次来到法庭大吵大闹严重影响法庭秩序,还恶言威胁作为主办人的我,并言明就是要找我算账。被告还肆无忌惮的抓住我的衣领并进行了威胁。当时的我很矛盾,心情很复杂,挣脱之后我向领导做了请示,领导给我的意见是抓人的话需要有证据。此时的庭长拿着摄像机将被告的言行拍下作为证据用,而我只能一边向被告作解释,交代如果不服判决,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被告蒋某某开始根本听不进去,后来作为主办人的我,从法律、事实、判决的情况、以及执行结果一一向她解说,被告蒋某某只是讲判决的时候法庭没有到场调解,以前因有法庭、政府的同志到场调解后,他们才去种那些田、地的。在随后的交谈中了解到二被告希望我们法庭能够到现场了解情况,并进行调解,即使调解不成,他们也不会再怪罪我们法庭。了解了被告的真实想法后,我们法庭也表了态,表示会尽快与村委会干部联系,届时再次召集双方到场进行调解,并希望能够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进一步细化矛盾,以便解决纠纷。最后,被告在法庭同志们的共同劝阻下,消除了对法院的抵抗情绪,并表示以后会极力配合法庭调解,之后心平气和的离开了法庭。此时的我们深深地吸了一口气,多日了绷着的一口气终于舒展开来。但执行难的问题已经非常明显,最根本的为题是老百姓不懂法,也不守法,没有把法院判决当回事。 

    总之,以上的个案只是我主办案件中的很小一部分,这些案件可能微不足道,但作为在基层工作的一名法官,我的感受却很深,虽然我们很多努力没有效果,很多努力没有人知道,但此中辛酸也确实让我难忘,我也不是抱怨工作难做,只是想让更多的人理解法庭工作的艰辛,人民司法的任重道远。我既然选择了做一名法官,我就希望我的付出是有价值的,希望我的付出会带给更多的人快乐,我愿意为了法制事业的健康发展奉献自己的一切而无怨无悔,为人民司法。

来源:灌阳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