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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
作者:卿秋生   发布时间:2013-08-29 17:44:48 打印 字号: | |

    头顶国徽,身穿法袍,手拿法槌,心怀天平,这就是法官的形象,法官是正义的使者,是公平的象征,是法律的守护神,他用法律这柄正义之剑,与一切非正义的力量作斗争,维护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法官给人的印象就是铁面无私的判官形象,然而,如何做一名法官才是社会需要的法官,才是人民群众心目中真正的守护神,这个问题值得每一位法官仔细思量。我们在报考法院的时候,招考简章明确规定了德才兼备的基本原则,我认为,作为一名法官,德才兼备是必须的,只有德才兼备了,才是一名合格的,人民满意的法官。所以,作为一名法官,除了应有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外,有才还要有德,否则,有才无德或者有德而无才都不是合格的法官。另外,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和政绩观也是一名合格法官必须做到的,也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具备一定的才能是我们作为法官的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法官必须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由上述规定可知,要想成为一名法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相应文凭,法官不是相当就可以当的。另外,除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以外,还应具备相应的办案能力,如组织协调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分析辩证的能力等。作为法官需要博学,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熟悉和掌握其他的知识,需要勤于学习,需要善于学习,需要广泛学习,只有博人之长,才能补己之短,更需要了解时事和政治,了解更多的国家方针、政策。当代法官需要审问,古语云“敏而好学,不耻下问”,虚心使人进步,骄傲则使人落后,不懂装懂那是极不明智之举,遇到自己不懂的时候我们就应该诚实面对,虚心向书本学习,向他人学习,古语还云“三人行,必有我师”,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作为法官需要慎思,法官的忠旨是为人民服务,核心价值观是我们的信念,忠诚、公正、为民、廉洁是我们的追求,我们的权力来自人民的赋予,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才是我们的使命,只有心系于民,才能掌握好手中的权,用好手中的权,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法官需要明辨,定纷止争是我们的工作,化解纠纷时我们的义务,消除矛盾是我们的心愿,构建社会和谐是我们的使命,我们要明辨是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轻舌摇动是非立断,朱笔一落生死攸关,人民法官是理性的代表者,也是良心的捍卫者,问心无愧才是我们的底线。法官需要笃行,我们都知道三思而后行的道理,特别是作为一名法官,更应该谨慎我们的言行举止,我们代表了法院,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阳光执法的今天,百姓对我们的要求是严格的,他们期待公平公正,他们期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群众的眼睛也是雪亮的,容不得我们有任何亵渎法律的言行。

    其次,具有良好的德行是我们法官的最重要的素质。 我们说的“德才兼备”,德,就是贤德,德行,就是一个人的品行,道德观念。作为一名法官,是有其独特的职业规范的,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法官职业内部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法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法官具有特殊的约束力,法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法尊严至关重要。法官职业道德包括:

   (一)保障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生命线,是法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要求做到,1、全面实现司法公正。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2、遵守回避规定。法官除了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回避事由回避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其他任何虽然不会影响公正裁判,但可能引起公众合理怀疑的情况,或者认为自己可能无法确保公正的情况。3、抵制关系案、人情案。由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人情、关系成为最容易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之一,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4、公开审判。"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审判是一项基本诉讼原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5、保持中立地位。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中立的规定,主要是确保法官始终处于中立裁判的地位,而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对当事人进行压制。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6、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7、禁止单方接触。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8、以理服人。法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措施和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避免主观、片面地作出结论或者采取措施。从而使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口服心服"。这种增强说理性的要求也被誉为:深层次的公开审判",是赢得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的乙项重要规范。9、审慎处理法官与法官、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之间的关系。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10、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系。大众传媒日益成为一种影响广泛的力量。正确处理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已成为维护司法公正所应考虑的重要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11、维护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因此维护法院和法官的独立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12、履行监督义务。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所有法律职业人员的共同努力。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可能会发现其他法官、其他法律职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经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二)提高司法效率。公正与效率是审判工作的主题。没有效率,公正也就不可能真正实现。1、勤勉敬业。法官勤勉敬业是使司法职责得以优质离效实现的基本条件。法官应当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端正工作态度,遵守工作纪律,全面高效地完成司法职责。日常工作中,我们也会听到对某些法官的批评,例如批评某人工作不认真、不踏实、不负责任、不投入或者没有工作热情。这些都是法官缺乏勤勉敬业精神的表现。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顾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2、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三大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法官审判案件应当遵循的审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审限内审结案件,以及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是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3、注重效率。法官除严格按照法定的审限审理案件外,还应当在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注重效率,杜绝拖延,节约时间。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1)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2)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3)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虽共事的有效性。此外,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监督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避免因诉讼参与人的原因导致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误。

  (三)保持清正廉洁 法官在职业道德上的清正廉洁准则,是指法官应保持在物质利益和精神生活方面的纯洁与清廉,合理地处理公职与私利之间的关系,正确对待外部的不当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这一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物和其他利益。2、不得经商。法官参与工商业活动,不仅会分散法官的工作精力,有违勤勉敬业的要求,而且因为介入经济关系而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工商业者发生经济往来,从而不仅会影响法官公正司法,而且还会导致公众对法官的廉洁形象产生合理怀疑。因此,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3、不得以其地位、身份、声誉谋取利益。法官作为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公职人员,其地位、身份、声誉本身就是一种影响。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4、保持正常的生活方式和水准。现阶段我国法官的收入尚不算很高,因此,法官的日常生活消费应当与自己的收入基本相符,一旦出现生活奢华的情况,就很容易引起公众对其收入来源的合理怀疑,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形象。或许有的法官因其亲属收入较高而生活条件很优越,但公众并不一定了解其亲属的情况,从而引起公众对其清正廉洁的不必要怀疑。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人相符。法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财产。5、不得提供法律服务。法官是法律争议的裁判者,必须保持中立的地位。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必须指出,不论这种兼职或咨询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都在禁止之列。6、约束家庭成员。在很多情况下,家庭成员的行为对法官的清正廉洁具有重大影响,甚至有少数法官的亲属利用法官的地位、身份、声誉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此,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四)遵守司法礼仪。 所谓司法礼仪,是指司法活动的主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官员、旁听人员等)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在所有职业中,特别是涉及国家权力的职业中,法官职业是最需要讲究礼仪的职业之一。司法礼仪不仅能够维护法庭亡的正常活动秩序和法官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为司法的文明和权威提供保障;法官尊守职业礼仪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1、尊重并礼貌对待当事入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方面的要求与普通人之间的礼节要求相似,但法官还必须遵守另外一些规范,以保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1)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2)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浯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仟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2、遵守法庭规则。法庭规则是进入法庭的所有人都应当遵守的规定和准则,为保证法庭秩序所必需,其许多内容属于司法礼仪的范畴。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1)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戴徽章,并保持整洁;(2)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3)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五)加强自身修养 把加强自身修养作为法官的一项职业道德义务时,应当纳入这一义务范围之内的"修养"是指那些与法官职业形象、权威以及司法公正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个人素质,而不是泛指普通公民应当具备的素质。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从加强自身修养的角度,我国法官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素质:第一,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决定着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立场和态度,体现着"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政治倾向。因此在我国,不论对公务员还是法官,都要求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第二,良好的业务素质,业务索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质量,影响国家审判权作用的正常发挥。作为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公职人员,法官必须具备与其职业要求相适应的业务素质。一个法官应当具备的业务知识和职业能力十分广泛,一切可以帮助法官有效、正确地实现司法职责的知识和能力都是所需要的素质,这些素质主要包括:(1)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2)浓厚的法律意识;(3)丰富的法律知识;(4)高超的职业技能;(5)对社会现实的充分认识。第三,良好的道德素质。这里所说的道德素质不是特指法官的职业道德,而是法官作为一个普通人所应具有的个人品质和公德素质:法官作为社会的一员,除以自己的职业行为树立法官职业的形象外,在日常生活和处理社会关系、个人事务过程中,也以其表现出的是非和善恶标准体现法官的素质,从而影响法官职业的可信度与审判权的有效行使。一个法官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范围十分广泛,用现代语言表述,就是爱国奉献、诚实善良、正直无私、团结互助、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嫉恶如仇、刚正不阿等。法官在加强自身修养方面应当做到:1、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3、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4、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六)约束业外活动 作为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约束业外活动,要求法官不参加不适当的司法外活动,而且在参加适当的职务外活动时应当尽量避免该行为与司法职责相冲突,以维护法官职业形象和司法尊严,增加社会对司法的信任。这一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2、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3、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4、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法官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5、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6、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除了上述职业道德规范外,法官还应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遵循公序良俗,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以及家人的言行,严禁并杜绝有损法官形象的言行举止发生,我们要做遵循道德规范的带头人,使自己的言行严格遵循在法律法规和纪律的允许范围内,以实际行动践行自己司法为民的决心,忠于自己的祖国和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新时期的合格法官应该有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和政绩观。

    首先,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是我们法官的基本要求。作为一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一定有他存在的自我价值,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人生价值,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的职业也会有不同的价值观念。作为一名法官,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忠诚、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是我们必须具备的价值观念。 忠诚,就是我们在工作中,要忠于自己的国家,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自己的历史责任。忠诚,是一个公民爱国的基本要求,只有热爱自己的国家,才会忠于自己的国家。而作为运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官,他是国家的忠诚卫士,是人民利益的维护者和守护神,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的赋予,是人民相信我们,才将审判权交给我们,我们除了绝对的忠诚之外,就没有别的了。公正,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和原则,是人民的期盼,是法律对我们法官的基本要求,公正要求我们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均要做到公平公正。有一句俗话:迟来的公正非公正,说明,给老百姓公正要及时、要准确,既要合法也要合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没有高低、富贵、贫贱、官民之别,仅有是非曲直之分,在法律和事实面前无法站稳脚的人,他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怜悯的,法律终将会制裁他,会让他无地自容。廉洁,是我们政法干警必须要做到的基本要求。我们的权力来自人民,我们的职责为了人民,我们的使命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公平正义。无欲则刚,这是古人给我们的最好警示。人没有贪欲,他才会做事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对得起社会,对的起人民殷切期望。多少丧失伦理道德、法律、良心的贪官们,最终成为人民的千夫指对象,成为人民的敌人,成为历史的罪人。所谓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软,不洁身自好的人最终害的是妻离子散,众叛亲离。既然选择了法官,就要永远清正廉洁,就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青春。为民,这是我们的重要任务和职责所在。我们为什么被称为人民法官,是因为我们是从人民中来的,从人民中来就要到人民中去,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到人民中去调查研究,去了解情况,查明案件事实,了解案件真相,这样才能找到纠纷的症结所在,才能找到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为案结事了打下坚实基础。这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不会是一句空话,才会体现出社会和谐的源泉所在。只有做到了忠诚、公正、廉洁、为民,才体现出作为一名法官的基本价值,这才是法官应具备的正确的价值观。

    其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人民对我们的基本要求。人们常说:“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这句话的意思非常通俗易懂,也反映了老百姓的基本要求和期盼。我们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的赋予,我们是人民的公仆,为官就是要为民办实事,为民办好事。作为一名法官,手中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也就是手中的审判权,而这中权力的行使,大可以剥夺人的生命,也可以剥夺人的自由,进行经济制裁,既可以挽救一个企业,也可以宣告一个企业破产,等等。我们作为法官,我们的职责就是化解纠纷,消除人民内部矛盾,为人民办实事的,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到纠纷发生地去调查研究,将纠纷化解在田间地头,化解在老百姓的家里。如原告卿某某与被告盘某喜、盘某姣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是二被告的儿媳,与二被告的儿子结婚后生育儿子盘某元和女儿盘某欣。原告夫妇均是残疾人。二被告在原告的丈夫去世后,带了孙女盘某欣搬到其在桂林市居住的女儿家生活,孙子盘某元则由原告带回娘家读书。2011年年底,二被告以接孙子到桂林过年为由,将其带到桂林后抚养至今。经原告多次要求行使对二小孩的抚养权,但二被告以原告系残疾人,没有生活和抚养小孩的能力,拒绝将二小孩归还给原告抚养。另外,原告的生活自理能力比较差,监护小孩的能力比较弱,没有经济能力,完全靠娘家的母亲和兄弟帮助抚养小孩;而二被告则完全是在女儿、女婿的帮助下抚养孙子和孙女,而且被告盘某喜眼睛失明,监护两个小孩的能力也非常弱,但两个小孩在姑姑家生活的非常好、非常健康。为解决本案,灌阳法院文市法庭的同志会同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一同来到二被告在桂林居住的地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指出了双方存在的问题,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的调解下,使当事人达成“女孩随原告卿某某生活,男孩盘某元随二被告生活,各自负担小孩的抚养费”的协议,并当场履行了协议,该案切实做到了案结事了。在新时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是我们工作的重点,正确的看待手中的权力,用好手中的权力,确实为人民群众办了事,结合实际,设身处地的为人民着想,心里时刻装着老百姓,这样的公仆才是人民满意的“官”,否则根本就不算好官,根本就没有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

   再次,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是党对我们的基本要求。在一本杂志上看到这样一句话“有为才有位”,道理很简单,一个人在一个岗位上创出了成绩,有了成绩,领导才会看到,这样才会得到领导的重视,而才有可能得到重用;反过来也是一样,一个人到了一定的位置,他就应该忠于职守,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利用手中的一切有利因素,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依靠天时地利与人和,不断创造成绩,不辜负党和领导期望,这就是在其位就要谋其职。政绩是衡量一个人是否适合某个岗位的基本要求,如果在某个职位上只是抱怨领导没有重视自己,或者还有更适合自己的位置领导没有发现,而自己有没有干出成绩,或者根本没有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碌碌无为,这样的人不但别人看不起,就连人民群众都一定不会看得起,也不会满意。作为一名法官,职责就是依法履行自己的审判职能,化解纠纷,为当事人解决矛盾,解决急需解决的难题,尽量将纠纷解决在人民内部,消灭在萌芽状态。我们要心系于民,情系于民,利谋于民,真正办好自己职责的事,办好老百姓身边的事,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你所作所为能得到当事人的赞同和认可,即使是普通平凡的岗位,你也能创造不平凡的业绩,为法制事业的进程发挥自己的光和热,去实现人生的最大价值。

   总之,作为新时期的一名合格法官,任重而道远,只要穿上了法袍,也就注定了你一生要做到耐得住寂寞,守得住青春,注定一生与枯燥的法条为伍,注定了你的孤寂和清贫生活,但为了祖国法治事业的健康顺利发展,为了人民生活的幸福与安康,为了社会的繁荣与和谐,我们做什么和受了任何委屈都是值得的。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是我们作为法律人一生的追求,惩恶扬善是我们的义务,敢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是我们的道义所在,构建社会和谐是我们神圣职责的归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宗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更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和政绩观,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坚决服从党的领导的信念,思想和作风正派,做到清正廉洁,刚直不阿,做一个守纪守法的好法官,做一个严于律己的好党员,做一个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为着社会的正义事业贡献自己的青春热血而无怨无悔,这就是我对一名合格法官的理解,我愿用我的行动践行我对党和人民立下的誓言,我会奋斗我的一生来努力做到。

来源:灌阳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