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在立案受理民事商事案件后、移送相关业务审判庭审理前,对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民商事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诉讼活动。立案调解作为法院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具有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有限的审判资源、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实现案结事了的鲜明特点。为此,作者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设想和对策,以期推动立案调解工作良性发展。
一、制约法院立案调解的原因
(一)立案调解工作人员配备不强。虽然开展立案调解工作人员数量不断增加,素质不断提高,但相比民一庭、庭二庭等其他业务庭,无论在年龄结构,还是文化层次上,都存在一定差距。
(二)没有专项经费保障。立案调解的经费组成和各业务庭一样,由案件调解和办案经费(按件计算)组成,无专门立案调解经费单列。
(三)案件调解难度增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受理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案件增多,在短时间内立案调解结案较为困难,且立案调解成功率较高的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比例不断减少。
(四)当事人及代理人不愿接受立案调解。因无法律规定,立案调解不是法定程序,开展立案调解需经当事人同意,而当事人或代理人认为调解工作是审判庭的事,对立案调解工作不配合,认为在立案庭开展调解是浪费时间。
(五)调解联动机制运行困难。目前,大部门法院与相关部门建立了联动机制,但有些部门在参与调解联动化解社会纠纷时,没有得到相应的人力、物力和制度支持,缺乏参与调解联动机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定程度限制了立案调解。
二、完善立案调解工作的建议
(一)高度重视,加强人员配备。各级法院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立案调解工作,将立案调解工作纳入法院工作议程,并配强立案调解工作审判人员。
(二)加大宣传力度。针对人民群众对立案调解的快捷性、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的情况,要加强对立案调解的宣传力度,在立案时立案工作人员要向当事人宣传立案调解的性质、特点。让当事人在打官司时就知道立案调解,乐于选择立案调解。
(三)将立案调解作为某类案件审判程序的前置程序。鉴于目前主动接受调解的当事人比例不高,建议在某些特定种类的民事纠纷中,不以当事人的意愿作为立案调解机制启动的条件,将立案调解作为案件审理的前置程序。比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离婚纠纷案件、法律事实清楚的简单债务纠纷案件等。
(四)扩大立案调解的适用范围。一方面,加大对宜调解、特别是适合立案调解的案件类型的调研力度,进一步扩大立案调解适用范围。
(五)发挥调解联动机制更大的作用。逐步扩大联动范围,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消协等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建立沟通联络,发挥他们在调解处理某类纠纷方面的优势和作用,搭建联动工作的平台,力争化解一部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同时,要加大联动单位的联络力度,有必时,要设立专人负责调解联动机制的联络工作,包括纠纷材料移送、调解结果等统计。建议建立独立、统一的联合调解机构,集中处理各类纠纷。
(六)注重提升代理人参与立案调解工作的热情。在司法实践中,立案调解工作人员要引导代理人,尽可能地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取得代理人的理解与支持,促使其参与到立案调解工作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