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我们法院的要求越来越高,作为一名法官,应该做到“五讲四美”,即:讲法律、讲事实、讲道德、讲感情、讲礼仪,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形象美。
所谓讲法律,也就是讲原则,即以法律为准绳。法律作为法官的利器,是法官办案的依据,我们如今所讲的依法治国,就是要依靠法律的强大作用,发挥其指引、评价、预测、强制、警示教育的作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在办理案件的时候,不管是在立案、还是在审理和调解之中,或者是执行程序,我们必须要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且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我们要知道,法律才是硬道理。讲法律,就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来从事司法审判和执行,我们要讲法律,法不容情,这是我们都知道的硬道理。
所谓讲事实,就是讲事理,即是讲事实,摆道理。我们办理案件,在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前切忌不能先入为主,不能先发表意见,只有在事实面前,当事人才会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事实胜于雄辩,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只有在事实为人所知的情况下,问题才会迎韧而解。如一个简单的借款就纠纷,如果当事人能出示欠条或者借据,那么问题就非常明显,只要对方不能提出正当的拒还理由,我们就可以据此认定案件的事实,据此定案。当然,在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事情就容易解决的多了。
所谓讲道德,就是我们法官办案时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循伦理道德,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时候,我们要用伦理道德观念来约束当事人。我国是文明古国,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历史,我们讲究伦理道德,讲究三令五纲。互敬互爱、尊老爱幼、讲究礼仪、讲究信义诚信等,这是延续了几千年的一贯做法,如今,在办理很多案件中,不外乎就是婚姻、合同、身体权等类型,在处理上往往需要用到伦理道德,人类有自责心理,受不了良心的谴责,受不了别人看低自己,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或许能促使案件的顺利和解。在某种理论上,道德也属于大法律范畴。法律的实施、法律的遵守,某种程度上依赖于伦理道德的支持与协助。
所谓讲感情,就是讲情理,就是法官要用亲人之间的亲情、朋友之间的友情、爱人之间的情义去化解矛盾,去解决纠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人类是感性动物,也是理性动物。社会是人与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就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纠纷,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在亲人之间、爱人之间、朋友之间,对于这些案件的处理,如果仅用冷冰的法律条文来硬性的据以判之,难免缺少柔和的东西,这样一来,亲人之间反目成仇,朋友之间形同敌人,爱人之间形同路人,既影响相互之间的关系,也会影响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如果我们在办理这些案件的同时,用自己的真心、真情、真意,利用双方原本就有了很久的那些关系,再利用双方的亲人、朋友在中间斡旋,让当事人感觉到法官的真诚,或许事情的处理会得到意想不到的结果。即使案件没有调解成功,但我们穷尽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途径后,最后“喻之以法”,相信他们也会易于接受那僵硬得判决书。要知道,群众就是我们的亲人,处理好亲人之间的事情,就得用感情来化解。
所谓讲礼仪,就是我们所说的司法礼仪。法官是居中裁判者,不管是在办案中,还是从事其他事务的时候,我们的言行举止,我们的穿着、我们的形象、我们的待人接物、我们的工作作风等等,都必须遵守司法礼仪。比如我们开庭和宣判的时候,必须身着法官袍,穿制服的时候需要佩戴领带和徽章,接待当事人时我们的言行举止必须得当,认真倾听当事人陈述是我们对他起码的尊重,不能发表带有倾向性意见的言论,不能给当事人合理怀疑的空间,我们必须讲礼貌、讲文明,适时准确的扮演自己居中裁判者的角色,做文明的司法者,真正为民司法。
所谓心灵美,就是我们作为一名法官,应该有一颗博爱仁慈的心灵。法官的心是无私的,有私心的人不是一名合格的法官。我们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新时期的新期待和新要求,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当中都感受到公平与公正。法官只有用心去做,用心去司法,才能真正体现司法为民。心灵美是法律对我们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我们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在法律面前没有高低富贵之分,没有贫贱之别,没有亲疏远近之分,法不容情是亘古不变的真理,而我们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只有用良心这干称去处理,不含私心,没有偏袒之心,只有大公无私的心才会做到这些,只有心灵美的人才能符合法律的要求给世人真正的公平正义。
所谓语言美,就是我们的言语一定要符合我们的工作要求,以及我们的身份要求,我们的话说得必须让当事人乐意听,也愿意听,并且听得进去,有效果,这是一种言语技巧,也是一种艺术。古语有曰:忠言逆耳利于行,良药苦口利于病;好话三春暖,恶语六月寒。所有的人都喜欢听好的话,不喜欢不中听的话,这是人性的一个弱点,同样的话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方式说出来,会有不同的效果。作为法官,我们的语言必须符合法律的精髓,语言客气又不失风度,彬彬有礼又不失气节,我们的职责是化解纠纷,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实实在在的事情,调解工作是我们的必经过程,谈话的技巧对于处理纠纷的成败致关重要,我们的语言必须通俗易懂,必须是深入到百姓心灵深处,讲他们乐意听的,拉家常式的进行言语沟通,了解百姓真正的诉求,寻找他们讼争的利益平衡点,彻底打开他们的心扉,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老百姓的田间地头、堂前屋后,构建社会的和谐稳定。
所谓行为美,就是我们法官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保持清正廉洁,刚直不阿。法官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忠诚卫士,手中有法律赋予的权力,许多有求于法院的人就会为了自己的权益以及私利,设计拉拢靠近法官,这样给法官的廉洁性带来极大的挑战,少数法官抵制不了糖衣炮弹的轰炸,抵制不了金钱美色的诱惑,他们的行为背叛了他们的职责,成为历史的罪人,成为法律的叛徒。而我们的行为美,就是要求我们的所作所为必须符合人民的旨意,我们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赋予,我们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手中的审判权,我们的工作行为是为人民服务的,古语说得好,无欲则刚,只有我们杜绝贪念,杜绝有悖于法律的行为,正正当当做人和做事,让我们的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耐得住寂寞,守得住青春,做一个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所谓形象美,就是我们的形象一定要美观大方,穿着打扮一定要得体,不能浓妆艳抹,也不能不修边幅,我们的的言论、我们的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我们的所有言行举止都不例外。司法审判是一种神圣庄严的职业,代表着法律的尊严,代表了国家司法的权威,任何有损司法形象和公信力的言行举止绝不允许发生。我们每一个法官不仅仅代表了你自己一个人,而是代表着全体法官的形象,也是代表了法院的形象,一个人形象出问题,就会给大家脸上抹黑,影响司法队伍的形象。如今是一个信息化的高科技时代,我们的形象有可能成为部分当事人和媒体炒作的对象,任何一个意外和不利于法院形象的现象发生,都可能给司法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我们出席任何公共场合,社交活动,都必须注意自己的形象,不能发表任何有损于法院形象的言论,不能有任何有损于法院形象的行为发生,尽量避免成为公众对象。
总之,法官的职业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将政法干警的“忠诚、公正、廉洁、为民”核心价值观深入心灵,并且真正按照该价值观的要求去做,笔者认为,只有做到了只一点,法官的良好形象一定会赢得民心,真正成为百姓身边的贴心人,真正成为百姓的孺子牛,用心为民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