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29日,被告李德、马云的儿子李智向原告蔡清清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今借到蔡清清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定于2011年12月1日前归还。借款人:李欣。2011.10.29”。之后,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从其工行账户通过网上转账汇款50000元至李智的工行账户。上述借款到期后,李智未能如期归还借款。原告遂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李智偿还借款。因李智于2012年8月11日死亡,原告遂变更被告,要求李智的父母李德、马云偿还借款。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被告李德、马云以继承李智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蔡清清借款人民币50000元。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由此可见,父母是子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以子女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为子女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本案审理中,法院查明报告李德、马云系夫妻关系。李智系被告李德、马云的儿子。李智于2012年8月11日死亡,其财产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本案被告李德、马云。李智在桂林银行有60000元存款,属实际价值,且足以归还原告借款。综上,判决被告李德、马云以继承李智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蔡清清借款人民币500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李德、马云拒不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扣划裁定,依法强制扣划李德、马云在桂林银行账户内50000元存款,原告实现了全部债权,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