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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以未审核赔偿协议为由拒赔?
作者:秦可欣 张伟  发布时间:2013-10-11 17:02:0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肖某于2012911日驾驶一辆货车在观音乡往栗木镇方向行驶至栗观线3km 800m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肖某受伤、公路局路产损失及田某基房屋损坏。原告肖某在事故发生后多次联系被告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勘察定损,但是被告迟迟不予回复。后经交警部门协调,原告肖某赔偿了田某基房屋损失12000元及恭城县公路局路产损失2500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履行赔款义务,但被告保险公司以没有经过其审核就与第三者达成赔偿协议为由拒绝赔偿。因索赔未果,遂于诉至恭城法院。

【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一方的保险人,应知晓其赔偿协议的条款,并审核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签订的赔偿协议,而投保人未按照程序的将赔偿协议的内容告知被告,且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就支付赔偿金额,故被告有理由拒绝赔付。

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在接到事故报案后及时进行查勘给予受理意见,但是被告明知晓保险事故的发生,但却迟迟不采取措施,因被告的缘故而导致无法将该赔偿协议内容告知被告,故被告仍需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分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与第三者签订赔偿协议时,须经过保险人书面同意,以避免侵害保险人的利益。在本案中原告确实没有按照上述程序征得被告的书面同意,但保险人是否就能以该理由拒绝赔付?

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五条规定:“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在本案中发生事故时原告及时通知被告时,并告知被告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肖某受伤、车辆、公路路产、居民田某的房屋损坏等事实。但是被告在接到事故报案后,理应及时进行查勘并给与受理意见,但被告却迟迟不予采取措施。在被告未采取相应的措施情况下,原告才与田某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因为被告未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履行接到报案后的48小时内进行查勘且给与受理意见的义务,才导致原告未按程序征得被告的书面同意。该赔偿协议也未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或侵害保险公司的利益,故保险人须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来源: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