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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亦勿为情役
———学习最高法《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感怀
作者:阳志辉  发布时间:2013-10-14 17:52:50 打印 字号: | |

宋·赵长卿《探春令》词曰:“头月满。栏干风度,有人肠断。为多情、役得神魂撩乱。”学习最高法《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掩卷沉思,深切感到少数法官的堕落,“缘因情作怪,也怨己贪心。”或为钱役,或为情役,或二者兼而有之。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如形同虚设。”作为人民法官,我们心中只能有一个上帝,那就是代表绝大多数人民利益的“宪法和法律。”古人说“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无论钱欲,还是情欲,均不能成为法官的主宰。

心为情役,人为情役,难免糊涂和无知!正如“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副巡视员、执行局局长杨贤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受贿案”中所阐述的,靠金钱与权力交换维系的“友情”终究是靠不住的,在那些所谓的老乡、同学和朋友心中,“友情”只是权钱交易的工具,既可以用来“投资”,也可以在必要时出卖。

心为情役,人为情役,难脱愚蠢与悲哀!如“行装处长和临时工司机在坦途上‘翻车’———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装备管理处原处长王向明受贿案”中的王向明,因为临时工司机王永新与其“鞍前马后”搭档多年,使唤顺手,用着放心,当吉林高院决定统一解聘临时雇用的司机时,王向明竟然对领导说:“王永新的工资不用院里出,由我自己来付。”本来“条条大路通罗马。”可为徇私情,取名“向明”的处长竟然置组织原则和党纪国法于不顾,一意孤行“向暗”,执意一条道走到黑。

“他是我兄弟”,感情便有所偏重;“他是我亲戚”,理智便有所偏颇。只要存私情,一切的一切便会变得理所当然,哪管它损人利己、哪管它损公肥私。正如主席所批评的那样:“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事若关己,自由主义。”人一旦被私情所役使,心中便早已失公允。想到的看到的都是己长人短、亲者对疏者错,便会帮亲不帮理,徇情不循法。哪管它真伪未辩、黑白颠倒、是非倒挂。于是,便能心安理得昧着良心,徇私枉法、作奸犯科!
  相传古代曾有人求对“一人为大,二人为天,天大人情,人情大于天。”至今无人对出。是的,一旦“人情”都能大于天,那还有什么能“对”?还有什么“可对”?

正如该书编者所言,“从许多发人深省的反面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一些人之所以用金钱、利益或情感向法官示好,既不是仰慕法官的人品,也不是佩服法官的能力,而是想利用个别法官的弱点实现对法官的控制。使其插足的天平倾斜。”

心为情役,就会罔顾法纪,为徇私情致德义皆失,倘若人人为情役,整个社会就纲法全无,德义皆失,又何来依法治国,以德治国?

有道是“无情未必真豪杰。”然而,“多情也亦必真英雄。”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理智不能为情感所左右,法治不能因情感所动摇。在具体案件中,人民法官可能为情所困、可能为情所累,但绝不能为情所役。

人民法官,当毋为情役!

来源:桂林中院民三庭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