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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刑法中自首和立功规定的几点体会

作者:卿秋生  发布时间:2013-10-21 11:16:59 打印 字号: | |

 我国刑法中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具体规定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以上是我国刑法对自首和立功以及相应处罚的具体规定,这样规定对我们依法惩罚犯罪,打击严重违法行为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指引作用和警示作用,鼓励了尚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网上在逃人员归案接受制裁,也可以帮助侦查机关破获了大量疑难案件,既使有罪的人得到惩处,野节约了司法机关的时间和财力,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非常大的积极作用。但笔者在此也不免有一点担忧,这样做哪些最大恶极的罪犯不是有逞可机,钻了法律的漏洞了吗?

 我们试想一下,如果一个人在开车撞死很多人的情况下到案自首,一个持刀的歹徒手段极其恶劣残忍杀死很多人的自首,一个强奸很多妇女的罪犯到案自首,一个贪污几亿甚至更多钱造成巨大国有资产无法追回的贪官前来自首,等等,我们能够按自首处理对他们从轻处罚吗?又或者他们揭发他人犯罪事实,避免重大危害社会现象的发生的,我们也要按立功对他们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吗?答案无非是否定的,对这样罪大恶极的人民的敌人,社会的败类,我们的仁慈和宽容难道不会助长他们的犯罪气息吗?如果我们对这样的人宽容了,试想我们的法律在大部分人看来显得有点苍白无力了。

 而我们也看到了一些因邻里纠纷,因家庭矛盾、因爱情、因亲情、因经济纠纷、因抢劫等等一般杀人的情况下,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处死刑,被法律制裁的案件发生的现象,但这类案件是发生在局部的,造成局部社会的秩序混乱,影响了局部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比起那些全国性的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造成国有资产白白流失的巨贪们,造成一个地区社会不稳定、甚至造成一个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罪犯来说,就因为有自首或者立功,可能避免了生命被剥夺的刑罚,这样一来,我们的人民群众会怎样看待我们的法律。

 所以笔者看来,对于自首和能够的具体应用,应该有一个度,对于一般的犯罪分子来说比较好适用,而对于手段极其恶劣残忍,社会影响极其大、对于一个地区、一个国家造成无法弥补损失的罪犯来说,即使他有自首和立功的表现,也应该依法从重处罚,不应该对其姑息从宽处罚,我想这样一来,法律面前公平公正才能得以更好的体现,人民才能更信赖司法的公信力,法律的尊严得到更好的维护。

来源:灌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