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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山法院出台《判后答疑工作细则(试行)》
作者:赵冬春  发布时间:2013-10-24 11:01:52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判后答疑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服判履行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自身工作实际,1023日,雁山法院出台了《雁山区人民法院判后答疑工作细则(试行)。

《细则》共有11条,分别从判后答疑的主体、范围、方式、责任人、程序、方法等方面,对判后答疑工作进行规范与指导,旨在提高承办法官的责任意识,着力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源头预防,力争做到案结事了。

《细则》规定答疑主体:判后答疑的人员由案件的承办人担任,承办人答疑后,当事人对答复不满意或者有上诉、信访可能性的,依次由各庭长、审委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予以答疑。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矛盾可能激化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通知所在庭庭长和分管院领导共同答疑,同时通知法警维持秩序;答疑对象: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对法院裁判有异议或疑问的,均应予以答疑;答疑内容: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已经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案件中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不属于答疑范围,但要做好解释工作,指明处理途径和处理程序;答疑方式:以口头答疑为主,书面答疑为辅;答疑程序:所有不服或不理解判决、裁定的初信初访首先由原承办人接访,经解释不能息诉的,转由该部门负责人继续接访,质疑人仍不息诉的案件转入立案庭,由立案庭按来信来访的规定办理。

来源:雁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