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全国法制宣传日来临之际,大力开展“巡回办案”活动。11月26日,该院民二庭的法官们,深入该县平安乡桥头村成功审结一起赡养纠纷,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圆满解决老有所养问题。
恭城瑶族自治县平安乡桥头村66岁王树芳与丈夫陆远光生育了儿子陆春生和女儿陆慧(均以成家),1990年建有楼房一层五间及三间瓦房,王树芳与丈夫陆远光一直跟随儿子共同生活至2003年5月。陆远光病故后,王树芳继续跟随儿子陆春生生活,陆春生一直住在父母所建的房屋,责任田也由其管理,但由于陆远光病故后,陆春生夫妇经常因生活琐事与王树芳发生矛盾。2013年9月8日,陆春生夫妇分开王树芳老人居住一间无厨房、无卫生间的住房独自生活,每月只给老人生活费120元、10斤大米及6斤食油,不再给付其他费用。由于王树芳生活不能正常维持,已出嫁的女儿陆慧便接母亲到家共同生活,陆春生得知后怕群众议论自己不养母亲,便对妹妹陆慧又打又骂,认为丢其脸面。其母被迫向法院起诉儿子陆春生,要求每月除医疗费以外给付生活费500元。
恭城法院受理后,及时深入当事人家里调查了解,巡回开庭审理本案,经庭审调解,法官以案释法教育陆春光,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俗话说:“子不嫌母丑,狗不嫌家贫。”这是做人的起码品德,陆春光认识了自己不孝的错误,当庭表示悔改,请求母亲原谅,今后要待好母亲,让母亲继续与其共同生活,保证衣食无忧,其母表示谅解,当庭要求撤诉,一家人达成了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