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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解释:惩治与保护
作者:秦美玲  发布时间:2013-09-11 17:02:20 打印 字号: | |

为适应新形势下同网络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需求,两高结合网络犯罪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适用依法进行了解释,于是从2013910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为打击网络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

信息网络的普及,极大地提高了信息传递的速度和广度,它的影响是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的。网络在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成为一些不法分子造谣诽谤、非法牟利的手段和平台。俗话说得好,无规矩不成方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它的开放、自由是建立在秩序的前提下,也唯有在有序的基础上,网络才能健康发展,网民才能充分享有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两高解释》的施行,正是出于这样的目的。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保护网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网络的公共性、匿名性,使得一些网络信息真假难辨。有许多网民在充当了不法分子的“推手”后却浑然未知。关于如何排除此被利用的无知行为,《两高解释》提供了执法标准,“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这对网民无疑是一种保护,同时也在提醒着我们,参与网络活动一定要理性,不仅不能造谣诽谤,对侵犯他人的信息也不要转发。法律虽然对于非恶意的转发行为不会惩处,但出于公德的考虑,网民也不应该让自身超出道德底线的行为伤害到他人。

《两高解释》通过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为的是更好的保护网民,为公众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所以,做为新时期新环境下的网民们,在参与网络活动过程中,除了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自己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之外,还应该自觉主动地珍惜、爱护网络的公共环境,因为这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来源:临桂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