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联丰村的无业人员文希、陈芝明分别冒充经理和行长,结伙以种种名义骗取灵川县灵潮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钱财。2013年12月4日,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文希、陈芝明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文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芝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现年36岁的文希(男)与陈芝明(男,48岁)分别是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联丰村枇杷塘组和董家组的无业人员。
2012年年底,文希伪造湖南冠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请通知函、资信担保函、担保协议书等文件,冒充湖南冠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伙同冒充湖南省长沙市中信银行行长身份的陈芝明来到广西桂林灵川,二人以帮桂林灵川县灵潮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中信银行贷款人民币一千万元为由,多次骗取该公司财物。2012年11月12日,文希先以帮桂林灵川县灵潮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制作项目资料为由,通过转账的方式骗取该公司人民币30000元。次年1月6日,文希又以帮桂林灵川县灵潮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又通过转账的方式骗取该公司人民币30000元。同年1月17日,文希、陈芝明又以春节慰问南省长沙市中信银行领导为由,再次骗取该公司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5月9日文希、陈芝明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发后,文希的家属代其赔偿了桂林灵川县灵潮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灵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文希、陈芝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文希、陈芝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文希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文希、陈芝明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但被告人陈芝明在主犯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文希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文希宣告缓刑。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