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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盗窃不思悔改 结伙盗窃再次入狱

作者:廖毅  发布时间:2013-12-09 17:35:13 打印 字号: | |

        一男子刚刑满释放未满一年,竟然再次结伙盗窃,又将面临铁窗生涯。2013126,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曾庆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青狮潭镇的被告人曾庆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86日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1123日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58日刑满释放。出狱后,其仍不思悔改,于201357日凌晨,伙同林辉求、张良星(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租来的面包车窜至龙胜各族自治县县城连续盗窃作案3起,盗得摩托车3辆,价值共计人民币19 810元。盗窃得手后,其分别将前两辆盗得的摩托车先后用面包车运到该县泗水乡公路边藏匿。后被告人曾庆元在泗水乡其藏匿摩托车的地方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上述被盗的三辆摩托车均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庆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曾庆元有犯罪前科,且多次盗窃,专盗机动车辆,严重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严处罚。被告人曾庆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庆元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龙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