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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法院对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建议
作者:黄晓萍  发布时间:2013-11-28 19:52:38 打印 字号: | |

为使未成年人犯更好的回归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对推动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完善具有重大意义,在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是有权决定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主体不明确。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使得这项制度难以执行;二是我国现行有关法律与此项制度项违背。法律明确规定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能参军入伍;三是公安机关内部查询系统仍然可查,这样对于封存制度就不具意义。 该院的建议:一是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教育等部门联合出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封存制度的实施主体;二是其他现行法律应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及时做出调整,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提高此项制度在实践中的可行性;三是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的网上查询系统,严格限制对未成年犯罪前科查询的条件和操作人员的资质。

来源:象山法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