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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法院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因分析

作者: 李四东  发布时间:2013-06-04 20:01:32 打印 字号: | |
  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大,调解难度增大,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象山法院分析此类纠纷产生原因是:一是业主对物业服务意识淡薄,轻视物业服务。部分小区居民拒绝缴纳物管费用,导致纠纷产生,这与物业服务宣传不到位、居民意识单薄有很大关系。二是物管公司进场不透明,业主难以参与 。业主入住小区后对物业公司没有选择权,这使得大多数业主在纠纷产生后认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条款没有进行告知和协商,约定内容不公平,据此拒绝物业公司的服务。三是业主委员会成立不规范或根本未成立 。一些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许多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不知情,对业主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也不清楚,对业主委员会的履职情况也不了解,没有办法进行正常的维权。四是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业主难以维权。物管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而非每个业主与物业公司分别签订合同,导致业主根本不知道合同的内容,也不知道进行物业服务的是哪家公司,导致纠纷发生后不知道找谁解决,因此采取拒交物管费相对抗。
来源:象山法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