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上午,桂林市民秦女士来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三面写有“勤政为民,依法办事”的锦旗送给该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和执行局,表达对该市两级法院法官的感激之情。
秦女士与朱、吴二人居住在同一栋楼,该栋楼共七层,秦女士居住在三层,朱、吴二人居住在七层。朱、吴二人利用居住在顶楼的便利,在未经该栋楼全体业主的一致同意下,擅自在该楼顶天面砌砖填土、拉网搭棚,种植花草、果蔬,养鸡养鸭,影响了居住环境,其行为已严重影响了秦女士等其他共有人对天面的使用权,秦女士将朱、吴二人诉至叠彩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筑物屋顶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朱、吴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对该楼顶平台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的侵犯,判决被告朱某、吴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清理楼顶天面的菜地、鸡鸭栅栏等,将天面恢复到未使用前的原状。
判决生效后,因朱、吴二人未履行义务,秦女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院多次做被执行人工作,朱、吴二人陆陆续续清除了菜地、鸡鸭栅栏,搬走了花盆等物品。但没过多久,该楼顶天面又不明原因地被一些业主建起了菜地、堆放起花盆。秦女士原以为执行法院怠于执行,便向叠彩区政法委、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断上访,反映问题,要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桂林市中级法院在接到该信访案件后,及时查明了情况。由于楼顶天面的堆放物和建有的菜地系在朱、吴二人自行清除后再现的,朱、吴二人已基本履行了义务,但目前的现状与判决内容是不相符的,的确影响了秦女士及其他业主对天面的共有权。为解决矛盾纠纷,市中院和叠彩区人民法院经研究后,一致决定对该楼顶天面的附着物和堆放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执行方案得到了叠彩区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批示支出5000元作为该案的执行经费,彻底清除天面。2013年11月1日,叠彩区人民法院组织执行力量,依法清除秦女士居住楼楼顶天面。法院的强制执行不仅还给了该栋所有居民一个干净的天面使用权,更以强制力教育了个别居民不能因为个人私利而侵占了全体居民的共同利益,为该小区居民营造了一个和谐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