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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法院反映财产保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李四东  发布时间:2013-07-10 10:18:07 打印 字号: | |
  象山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案件时发现,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法律规定模糊,审查标准不明确。民诉法中对“情况紧急”并无具体规定。实践中,保全时机难以准确把握。二是申请人提供错误信息,增加执行难度。有些申请人仅凭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申请财产保全,而实际上该账号并不属于被申请人,从而无法进行保全。三是被申请人财产线索不明导致难以执行。部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没有提供被申请人的详细财产线索,给保全工作带来困难。

对此,该院建议:一是出台工作规范,统一审查标准。对诉前财产保全中“情况紧急”的情形进行界定,并由法官根据被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商业信誉等,分析决定是否启动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二是建立财产保全风险告知制度。向当事人发放《财产保全风险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有关财产保全的内容、目的、程序、期限和错误保全的法律后果,以帮助权利人明确不当保全的风险。三是增强法官责任意识,强化立审执配合。对财产保全的申请,特别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信息是否准确,财产是否可控,对于动产的保全申请是否有明确的权属依据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案件具有可执行性。
来源:象山法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