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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法院反映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黄晓萍  发布时间:2013-12-10 10:21:08 打印 字号: | |

象山法院从2011年至今共受理了公示催告案件21件,其中7件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而终止程序,14件作出了除权判决。该院在适用公示催告程序时发现问题:一是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不够及时。因票据流通性较强,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不及时,一旦票据又经过背书流通,那么很难保证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权利的实现。二是公示催告期与票据到期日不相衔接。法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不少于60日,法院的做法是公告60日至90日,公示催告程序往往在票据到期日前已经结束。一旦票据进行流通,那么损失难以挽回。三是除权判决有可能在实质上改变了票据的权利内容。在司法实践中,除权判决的生效时间很可能早于票据到期日,这就意味着申请人可以在票据到期日之前依除权判决请求付款,这在实质上改变了票据的权利内容。四是利用公示催告程序诈骗的现象时有发生。恶意申请人通过转让票据给外省市的被背书人,再利用公示催告程序获得票款,以此逃避债务和达到诈骗目的。该院建议:一是票据持有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及时申报权利。应定期关注人民法院报的公告,以确保及时申报权利。二是将公示催告期与票据到期日相衔接。公示催告期应超过票据到期日之后一定期限且不少于60日,这样票据持有人申请付款时才发现票据被公示催告,还可以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才外也可防止恶意申请人以公示催告之名,行诈骗之实。三是把除权判决生效日与付款请求日相区别。在除权判决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后,才可以持该判决请求付款。四是金融机构在贴现票据时应谨慎审查。

来源:象山法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