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至2013年5月,桂林市叠彩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414件,总标的2.5301亿元人民币,其中自然人之间借贷引发的纠纷329件,占比为79.46%,自然人诉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69件,占比为16.66%,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诉自然人的12件,占比为2.8%,法人之间因借贷发生纠纷的4件,占比为0.9%。案件发案率高、标的大、影响面广,法院通过调解、判决或执行的民间借贷资金的返还率不到50%,带来社会民间资金大量流失,存在不稳定隐患。
该院分析认为,当今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类型:一是传统型借贷纠纷。借贷主体都是自然人,借款方与被借方一般建立在亲友关系的基础上,借贷数额较小,多数在几千元到数万元之间。这些借贷因建立在人际关系之上,基本能做到诚实信用,有借有还,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借款的用途大多不是为解决生活困难,而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等经济问题,因经营活动存在风险,时常因经营失败而导致无法还款,产生纠纷。二是利益型借贷纠纷。借贷双方虽然是亲戚或朋友,但社会各种地位并不对等。当被借款人认为借款人对自己有一定用处或有事求于借款人时,借款人提出借款,从情面和利益考虑,即使心不情愿但也不便也不好推脱,用一种“半推半就”的心态去满足他人的借款需求,这类借款纠纷标的总体上略高于传统型借贷,但还款的概率明显要低,案发也多。三是高息驱动型借贷纠纷。由于熟人或因熟人牵线搭桥,被借款人为自然人,借款人为企业公司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居多,主观上借款人借款的目的是解决公司企业资金短缺。他们以土地或房产作担保,由自己或通过他人到社会上借款,不仅借款数额大且承诺的利息高,一般都超过了银行同期利率的法律保护范围。高息作用驱动一些被借款人为其借钱,结果会因借款人经营不理想而违约引起诉讼。近年来,房地产行业较普遍。四是故意欺诈型借贷纠纷。主体几乎与高息驱动型一致,有所不同的是这些企业或公司法人有丰厚的资产,而银行不再为其放贷,为经营中扩展业务,他们以自身社会影响通过社会解决发展资金。一方面抛出天价的高息为诱饵,诱惑社会上掌控较多资金的群体。这类纠纷总体上占比不大,较前几年却明显增多,而诉讼标的会大得惊人少者几十万、几百万,多者上千万。事实上,这些借款人往往有了钱也赖着不还,他们会等着被借款人最后到法院诉讼,因为通过诉讼,就可以把银行同期利息四倍之外的利息剥离开来,从中减少向被借款人支付一个巨大天文数字的额外利息,这也是欺诈型借贷纠纷的一个显著特征。
事实证明,随着时代经济的发展,社会民间已经屯集了大量资金,股市萧条、金价暴跌、银行存款利率上不去,老百姓投资难题越来越重。如果国家不及时加强对民间经济的合理引导利用,势必会让不法之徒钻空子,带来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导致大量资金流失,人心不稳,引起社会动荡。因此,国家应加快采取措施为民间巨额资金寻找出路,引导民间资金科学利用,有效利用,安全流通,稳定社会。
该院建议:一是国家加快系统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立法建设。建议国家尽快制定专门的、系统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利率控制、税收征管、违约责任、权益保证等方面加以明确,严格界定民间借贷的违法与合法的法律界限,用法律手段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依法治理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规范的运行轨道。二是法院强化审判服务,严格依法审理,遏制虚假诉讼,维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法院要依法准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效力,正确分析当事人诉请实质,判断当事人有关约定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在利息方面,要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加大对各种形式高利贷的排除力度;注意遏制虚假诉讼,特别是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应结合具体交易细节及经过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以最大限度的发现案件真实,有效遏制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同时,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充分考察借款人信用,审查借款用途、确保借贷关系合法,借据内容要完整、规范,设立担保、完善登记手续等。三是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控,正确引导民间资本的流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采集数据,分析民间借贷的主体、规模、流向、利率等因素,向群众宣传风险意识;加强监控部门与法院的联系,注意监控职业放贷人行为、高利贷行为,强化对资金来源、用途、信用等的监管;尽快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集资诈骗、职业放贷等非法金融行为的操作界限,对于一些非法金融行为、非法暴力索债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四是适度提高银行存款利率,缩小与民间借贷利息差别。通过调息排挤和减少民间借贷,把大量民间资金集中到银行用于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减少民间资金流失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