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调研成果
叠彩法院分析诉讼费退费制度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
作者:杨芳荣、黄石慧  发布时间:2013-08-20 10:44:0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法院加大调解力度,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使得退费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多。退费工作是否到位,直接影响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反映出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水平的高低。2011年至20136月,叠彩区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行政案件2856件,预收诉讼费9,870,395 元(含保全费),其中需退费案件1289件,占结案数的45.13% ,退费2,531,937元,占诉讼费总额的25.65%

经了解发现,目前桂林市各基层法院中除少数法院按照立案时诉讼费减半收取,结案后再补收其余诉讼费的办法进行操作外,普遍做法仍是按照预收全部诉讼费,结案后再按照案件实际情况退费的做法,因此类似叠彩法院退费案件数占比大、退费金额高的情况普遍存在。由此,以下问题越发凸显:一是法院资源浪费。退费金额高,约占全部诉讼费2.5成,大大的减少了诉讼费收入,预收诉讼费和实际应收诉讼费存在很大差额,造成法院过往款过多,无形中增加了法院工作量,形成人力资源浪费。二是当事人退费成本高。当事人费难退、路难跑、人难找现象普遍存在。诉讼退费实行层层审核制,需要经历当事人提出退费申请、承办法官初审、分管副院长审批等程序,当事人为了拿回退回的诉讼费往往多次跑法院,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又引发了对法院的不满情绪。三是应退费金额入账困难。一些案件预收的诉讼费原本就不高,经撤诉、调解等因素减半退费的金额,有的连当事人来回路费都不够,造成当事人不愿意前来办理退费手续,或若干年后当事人才申请退诉讼费,时间非常滞后。由此造成在案件生效时虽知道退费金额,但当事人是否及时办理退费不能确定,实际退费金额与应退诉讼费金额有很大出入。与其后会计核算出来的金额必将不完全一致,致使“实际支出不实际”,不仅增加会计核算难度,而且事后所核算出来的数字也无实际意义。

为此该院建议:一是诉讼费(不含保全费)在300元以下的直接规定诉讼费金额无退费。2011年至20136月,叠彩法院所结民事、行政案件中,诉讼费300(财产案件诉讼标的2万元)以下的为1071件,约占37.5%。若直接规定诉讼费300元以下的案件不参与诉讼费减半收取,则退费案件数量将大量减少,从而减少诸多后勤辅助事宜,减少法官的工作量,使法官能集中精力办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二是由上级财政直接下拨退费专款,预收的诉讼费按月足额上缴国库。避免开两次发票(先开预收诉讼费发票,案件生效后再开非税收入发票)或多开发票(以预收金额开非税收入发票包括了退费金额),直接开非税收入发票,一步到位核算法院诉讼费收入。三是进一步完善诉讼费退费制度。案件承办法官确定为催领退费责任人,要求案件承办法官在结案后先行办妥退费案件的审核、开具退费票据等退费手续,并通知当事人及时领取。当事人在退费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和困难,都可向承办法官寻求解决,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

来源:叠彩法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