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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高院民二庭蒋太仁庭长莅临桂林中院调研指导商事审判业务
作者:梁露  发布时间:2014-01-09 14:37:15 打印 字号: | |
  • 与会人员讨论热烈

201418,区高院民二庭蒋太仁庭长等一行到桂林中院召开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商事审判工作中疑难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桂林中院民二庭全体人员以及部分基层法院领导、民二庭庭长参加了座谈会。

会上,与会代表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详细介绍了所在法院商事审判工作情况,并围绕其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与区高院调研组展开了交流和探讨。比如: 针对公司解散认定标准的问题,临桂法院提出在公司经营良好但因股东之间的矛盾致使公司管理机制无法运转(如股东会决议机制、股利分配和增资扩股表决机制),是否能判定公司陷入僵局的问题。针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立案、审查及担保权利并存处理问题,七星法院介绍了其为细化补充新民诉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和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而制定了《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经验做法,如明确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处理措施、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举行听证措施,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司法救助措施等。针对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效力和利息保护的问题,秀峰法院提出名为企业借贷实为金融不良资产的收购案件中,对“不良贷款”的司法解释适用的疑惑,对此桂林中院民二庭提出在审理时应注重审查企业借款原因、目的,企业借款利息收入是否为其主要收入来源,以及保护合理范围内利息的方法。针对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条件和认定标准问题,荔浦法院就其所辖地域频发的“夫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时是否能按照“一人公司”处理的问题。此外,兴安法院反映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初,发现资产管理人逃逸或涉刑事犯罪,严重影响破产程序中对公司资金去向和债权核实,出现刑民交叉的程序如何适用问题。

区高院蒋庭长和黄法官对大家提出的以上问题进行了当场解答。对今后的商事审判工作,蒋庭长要求:要牢固树立商事裁判理念,强化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兼顾的理念,强化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并重的理念;准确理解商法相关制度要求,正确适用商事法律;进一步对加强商事审判工作遇到的法律问题的研究,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全面提升商事审判的工作水平。

              

来源:桂林市中院民二庭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