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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婚姻家庭制度 维护妇女儿童切身权益
灵川县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现状的调研报告
作者:杨建平  发布时间:2014-01-15 16:42:51 打印 字号: | |
  内容提要:

  

从人类母系氏族进入到阶级社会,再到社会主义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大致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一直在推动社会走向文明、走向进步。婚姻的缔结,意味着家庭的成立,家庭又是社会组织体的基本构成单元,没有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在很大程度决定了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婚姻家庭纠纷的增多,意味着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增加,势必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当前法院立案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居高不下,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社会问题也逐步显现。据民政部统计,2011年民政部门全国登记离婚220.7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6.7万对,离婚人数已经连续9年递增。 为此,我院成立调研组,对我院2009-2012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调研,挖掘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同时提出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从法院的角度审视婚姻家庭纠纷,摸索法院应如何面对新形势下的婚姻家庭纠纷,突出法院在维护婚姻家庭和睦稳定上的作用,同时发挥法院在社会管理制度创新上的作用,推进和谐稳定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 婚姻家庭 离婚 

前 言

  近几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居高不下,表现最突出的是离婚人数增加趋势迅速,婚姻自由原则中离婚自由得以彻底释放,导致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越来越多。离婚纠纷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起诉到法院,而且部分当事人在未来法院之前,夫妻双方早已为离婚而“伤痕”累累,甚至夫妻双方两个家族都牵涉进来。因离婚引发的社会问题也逐渐增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也相继呈现,更为严重的是离异父母的未成年子女增多,对社会的稳定和管理都提出新要求。法院在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的基础上,又得兼顾照顾女方权益和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使得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上面临着更大的困难和压力。为此,我院成立调研组,以业务庭室骨干为成员,对我院婚姻家庭案件进行深入调研,了解现状,从中总结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为我院法官在日后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提供参考,也为科学决策提供借鉴参考。

本课题基本思路是统计我院2009-2012年婚姻家庭案件的详细准确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院立案总数和婚姻家庭案件立案总数,采取抽取样本的调研方法对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判决、调解、撤诉等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在此基础上,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分别抽取2009-2012年20%的婚姻家庭案件的案卷进行查阅,认真分析婚姻家庭案件出现的问题。然后再随机抽取20%的婚姻家庭案件的案卷中的10%的当事人进行回访调查,掌握法院处理后的社会效果。最后调研组成员与我院业务庭室的办案法官展开座谈,获取一线办案法官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遇到的新情况,再结合统计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最终形成此调研报告。

另外,本报告所指的婚姻家庭案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二级案由所涵盖的十五类纠纷,即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赡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

  一、我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我院受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具体情况

从2009年到2012年止,我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3626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784件,占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的22%。其中,2009年184件,占2009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的21%;2010年198件,占2010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的23%;2011年195件,占2011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的23%;2012年207件,占2012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的20%;具体体现如图一:   

   从受理的情况看,2009-2012年我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总体保持在民商事案件的20%以上。为深入了解我院受理的784件婚姻家庭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婚姻家庭案件所涵盖的几类纠纷进行了统计,具体情况见表一、表二:

  表一:2009-2012年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案件具体分布

   年份

类型 2009 2010 2011 2012 合计

离婚纠纷 173 189 184 193 739

离婚后财产纠纷 2 1 1 3 7

抚养纠纷 4 6 7 8 25

分家析产纠纷 2 0 0 1 3

赡养纠纷 3 2 3 2 10

合计(件) 184 198 195 207 784

  表二:2009-2012年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裁判结果统计

  年





型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调解 判决 撤诉 调

解 判决 撤诉 调解 判决 撤诉 调解 判决 撤诉

离婚纠纷 71 55 47 93 55 41 91 40 53 95 39 59

离婚后财

产纠纷 1 1 0 0 0 1 1 0 0 2 1 0

抚养纠纷 2 1 1 4 1 1 4 1 2 4 3 1

分家析

产纠纷 2 0 0 0 0 0 0 0 0 1 0 0

赡养纠纷 1 1 1 2 0 0 2 1 0 2 0 0

合计(件) 77 58 49 99 56 43 98 42 55 104 43 60

从表一数据分析得出:1、离婚纠纷占据婚姻家庭案件的比例高,其中2009年占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的94%,2010年占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的95%,2011年占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的94%,2012年占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的93%;2、婚姻家庭纠纷主要集中在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和赡养纠纷,没有婚姻无效、撤销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监护权纠纷等纠纷;3、抚养纠纷有逐年递增的趋势,在除离婚纠纷之外的案件中所在比例最高;4、离婚后财产纠纷和赡养纠纷每年都有1到3件左右,保持的比较平稳。    

  从表二数据分析得出:1、2009-2012年共计784件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率达48%,撤诉率达26%,调撤率达74%;2、2009-2012年其中739件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率达47%,撤诉率达27%,调撤率达74%,调撤率与婚姻家庭案件调撤率整体保持一样;3、2009-2012年其中7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调撤率达71%,25件抚养纠纷案件的调撤率达76%,3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的调解率达100%,10件赡养纠纷案件的调撤率达80%。     

(二)抽取2009-2012年婚姻家庭案件案卷样本情况

为分析婚姻家庭案件的具体特点,调研组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了我院2009-2012年的156件案件案卷样本进行详细分析,抽取样本的情况如表三所示。

表三:抽样2009-2012年婚姻家庭案件案卷样本情况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36件 40件 39件 41件







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纠纷 赡养纠纷 抚养纠纷 离婚纠纷 抚养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





纷 抚养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35 1 38 1 1 36 2 1 38 2 1

1、离婚纠纷案件样本情况

在抽取的的156件案件案卷样本里,我们首先对147件离婚纠纷案件进行的了统计分析。

(1)、从裁判结果的角度来看,2009-2012年的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图二、三、四、五。

 

 

  从图二、三、四、五分析得出:1、2009-2012年我院以离婚结案的案件数有49件,占抽取样本的33%,其中调解离婚的占32件,占抽取样本的21%;2、2009-2012年我院调解和好的案件数有46件,占抽取样本的31%;3、2009-2012年我院离婚纠纷撤诉的案件数有24件,占抽取样本的16%;4、2009-2012年我院以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数有28件,占抽取样本的19%。

  (2)在调研过程中,调研组为分析女方还是男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通过统计抽取的离婚纠纷147件案卷样本分析,发现女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有78件,占53%,男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有69件,占离婚纠纷的47%。具体体现如表六:

(3)在抽取样本的统计过程中,调研组将原告所处的年龄段进行了统计后发现,“70后”和“80后”年龄阶段的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数有120件,占抽取样本的81%。也存在4件“90后”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具体情况见下图七:

(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了准予离婚的六种情形,在现实社会中,又是哪种原因促使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呢?为此,调研组成员统计了147件离婚纠纷案卷中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在统计过程中,调研组成员发现部分案件有两个以上的原因,为方便统计,调研组成员决定每个案件只选取一个重要原因。调研组经统计归纳发现有以下几种原因,即家庭暴力、婚外情(与他人同居)、赌博、酗酒、犯罪坐牢、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被告下落不明等情形。统计情况见图八:

  

从图八统计出的数据反映:1、家庭暴力和因感情性格不合分居两年的原因占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73%,这两个原因是引发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重要原因;2、夫妻一方认为对方存在婚外情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占15%,与之前实施家庭暴力等原因起诉可能导致离婚损害赔偿,但在这类案卷里,发现原告很少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即使原告提出主张的,但最终也因证据不足或者不离婚而不予支持;3、因被告下落不明起诉离婚的占17%,共25件,以这种原因起诉离婚的夫妻一方因常年不在家,又联系不上,一般都采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以及在被告失踪前的居住地张贴公告送达;4、因赌博、酗酒、涉嫌违法犯罪坐牢的当事人,导致夫妻无法过正常的生活,从而导致夫妻产生矛盾,迫使另一方提起离婚,以这类原因起诉离婚的,统计有11件,占7%;5、其他原因有5件包括3件涉港澳台的当事人,2件是因一方有生理疾病,无法过正常的性生活而提起离婚,这2件均已调解离婚结案。

2、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等9件案件样本情况

抽取的2009-2012年9件案件样本中,有3件是离婚后财产纠纷、1件是赡养纠纷,5件是抚养纠纷,如图九所示。

  抽样的3件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有2件是在夫妻协议离婚后,因协议内容上的房屋引发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1件是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后,一方发现夫妻共同财产而引发的诉讼;抽样的1件赡养纠纷是原告在妻子过世后,其一个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抽样的5件抚养纠纷中有3件系夫妻协议离婚后,不负抚养子女的一方不给付抚养费而引发诉讼,1件是在原告在公告判决离婚后一直抚养子女,后被告在外有钱回家后,原告再次就子女抚养费向被告主张。1件是男方因婚外情而在外生育了一个非婚生儿子,后不给抚养费而引发诉讼。

(三)对10%的案件样本进行判后回访情况统计

为把握当事人在结案后是否对法院的工作满意以及离婚后的情况进行了解,调研组成员在每年样本中按照10%的比例抽取了4件案件进行电话回访,为尽可能使回访的案件具有代表性,在选取4件案件上也进行了布局安排,16件案件类型分布如下  

表四:对抽取的156件案件样本的10%的案件进行回访案件分布情况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 抚养纠纷 离婚

纠纷 抚





纷 离婚纠纷 抚养纠纷

判决不准离婚 调解离婚 判决离婚 调解

和好 判决不准离婚 调解和好

撤诉

2 2 1 2 1 3 1 1 2 1

(1)电话回访3件抚养纠纷案件,有2件案件当事人仍在自动履行,1件申请执行后扣划被告单位工资予以支付抚养费。当事人对法院处理的结果都表示满意。 

(2)电话回访3件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有2件案件当事人已协议离婚,有1件案件当事人又再次起诉后经法院调解离婚。

(3)电话回访4件调解和好的案件,有2件案件的当事人仍然维持婚姻关系,另外2件案件当事人已协议离婚。

(4)电话回访3件撤诉的案件,有1件案件当事人已协议离婚,有2件案件的当事人仍然维持婚姻关系。

(5)电话回访2件调解离婚和1件判决离婚的案件,有2件案件的当事人已经再婚,另外一件的当事人仍保持单身。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调研组通过了解我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和与业务庭办案骨干召开座谈会后,归纳分析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离婚纠纷案件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比重大,抚养费纠纷案件有递增趋势,其他十三类纠纷较少。

婚姻家庭纠纷纠纷中,婚姻是缔结一个家庭的纽带,比较容易发生纠纷的地方就是婚姻,如今离婚自由得以彻底释放,一旦出现不幸的婚姻,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离婚协议,无法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夫妻一方就可能诉至法院,导致了离婚纠纷案件占据了绝对优势,我院2009年至2012年784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就占了739件,所占比例为94%。在离婚率有增无减的情况下,小孩的抚养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呈现在法律层面,父母离婚后,小孩的抚养难以落实,尤其是通过协议离婚由一方抚养小孩,另一方给付抚养费都比较难以落实,无形中增加了抚养费案件。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调解率还有待提高,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纠纷案件以判决结案的居多。

2009-2012年共计784件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率达48%,虽然我院一直贯彻“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息诉止争”原则,将调解工作贯彻到立案前、庭审中等审理的每一个环节,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案件,尽量以调解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对有可能和好的婚姻,则尽量调解和好,但调解的案件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在遇到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后被告拒不到庭,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一般都判决双方离婚。例如2012年我院审理的秦某诉廖某离婚纠纷一案,其丈夫2000年借口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且杳无音信。法院在查明情况后,依法缺席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三)农村地区成为离婚纠纷案件发生的“重灾区”。

近些年来,电视相亲各式各样,网络和智能手机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QQ和微信等聊天工具大多数人都能使用,人们接触外面世界的方式越来越多,网络相亲、网聊婚姻正不断兴起,在农村地区,也不例外,人们的传统家庭思想观念也遭遇了现代社会的强烈冲击,人们不再耻于离婚,而是勇于解除不幸的婚姻去追求自己幸福的婚姻。在农村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更多人通过走出农村变的富裕起来,如今城镇聚集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他们在城镇的生活远不比在农村种田种地差,导致年轻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都外出打工,使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村人们难以抵御各种诱惑,嫌贫爱富现象普遍,从而刺激了农村地区离婚案件的高发,并导致大量的社会问题,如农村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以及城市的社会管理等新问题出现。

(四)女性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高。

调研中,通过抽取的147件离婚案件样本,其中女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有78件,占53%,男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有69件,占离婚纠纷的47%。随着农村的经济快速发展,妇女在家庭中依附于丈夫的现状发生了变化,妇女在经济上走向独立,社会地位得到了提高,使一些婚姻不幸的妇女敢于通过离婚来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

(五)“70后”和“80后”年龄阶段的夫妻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主力军”。

在通过抽取的147件离婚案件样本中,“70后”和“80后”年龄阶段的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数有120件,占抽取样本的81%。其中“80后”就占据了53%。在如今信息科技突飞猛进的时代,“70后”和“80后”走在时代的前列,他们的思想更加开放,抵御社会上各种诱惑能力差,在婚姻的态度上少了几分慎重,闪婚闪离现象出现的较多,而且诸多是独生子女,在结婚时可能都在父母的资助下共同购买了房屋和小轿车,一旦离婚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就易引发离婚诉讼。

(六)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原因众多,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家庭暴力成为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重要原因。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了准予离婚的六种情形,如今的人们一旦在离婚面临僵局的情况下,就想法设法造就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从我们统计的数据来看,感情不合分居慢满2年、家庭暴力占夫妻提起离婚诉讼原因的48%。除此之外,被告下落不明,婚外情(与他人同居)也占据了不少。然而在一件离婚纠纷案件诉讼中,并不可能只有一种原因导致婚姻走向破灭,是诸多因素纠结于一起,促使夫妻感情的矛盾爆发。

(七)因夫妻协议离婚易导致抚养费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案件的发生。

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只要双方就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在民政局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然而双方协议离婚,由于双方签订的有关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旦一方不履行义务,就易导致抚养费纠纷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发生。例如灵川定江镇廖某某与柳州李某在灵川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由于李某不支付小孩抚养费,且李某拒绝搬出房屋,导致廖某某不得不诉至法院,而且还得以两个案件起诉,给廖某某造成了不少麻烦。

(八)小孩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成为离婚诉讼中重点、难点。

原本以婚姻建立起来的家庭,形成的本质是人身关系,然而在婚姻解除过程中,男女双方对人身关系的解除并未太在意,而把争议焦点放在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上。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如今的家庭都只有一个子女,一旦引发离婚诉讼,夫妻任何一方都不想“净身出户”,想法设法尽量争取财产和小孩的抚养权。由此而产生如下难点:①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难判决,探望权、抚养费判决难以执行;②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争议大,难认定;③夫妻共同财产难举证、难判决。这些问题的出现,使本已不可调和的夫妻矛盾更加升级,无形中成为办案法官遇到的棘手问题。

(九)婚姻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举证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几乎被架空。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夫妻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然而该制度在现实中确很难以落实,几乎在司法实践中被架空。在本次调研过程中,原告因家庭暴力和婚外情(与他人同居)的原因起诉离婚所在比例为37%,在对抽取的案卷样本进行分析过程中,调研发现有部分案件的原告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然而无一起案件支持过原告的该项诉请。例如灵川县潭下镇谢某(女方)起诉崔某离婚一案中一并请求崔某支付10万元损害赔偿金。原告提供了崔某在外与第三人同居生活一段视频资料,且提供证人证言予以证明。但法院最终还是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该项制度规定的几种情形:(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通过调研组成员咨询办案法官,对于第一和第四种情形,必须是被告已经在刑法构成了重罪罪和虐待、遗弃罪才有可能支持,第二和三中情形也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根本无法完成举证的责任。

(十)子女过于侧重父母物质上的赡养,缺乏精神上的“赡养”。

在本次调研中,有些父母起诉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其直接目的想让子女给付生活费,但很多父母在庭上都会诉说自己内心的种种辛苦,希望子女们关心、照顾,需要子女们不仅在物质上赡养自己,也开始希望子女们关注自己的内心生活,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例如灵川县灵田乡熊某和其老伴下有二子一女(均已成家),子女长年都在外打工,且由于家庭矛盾,子女很少回家和给付赡养费,故熊某和其老伴将其子女告上法庭,除请求支付赡养费外,熊某及其老伴还请求法院判决子女每年必须回家两次,后该案件经法官释法明理,二个儿子将父母亲接回家和自己一起生活。现在的子女一般都在外打工、做生意,将小孩和父母留守家中,子女会定期给父母一部分钱用,然而子女却忽视父母们在精神方面的需求,他们长期留守家中,其实更希望子女常回家看看、一起坐下来吃个饭、聊下天,让父母们内心得以愉悦,相信每个子女都深有感悟。

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的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亦发生着改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人们逐渐摆脱了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束缚和影响,婚恋自由观被普遍接受。伴随着这种改变,离婚率呈不断上升趋势,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关系的和谐,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使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发生深刻变化。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思想观念的解放,婚姻自由意识增强,过去被认为“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变化。流动到城市中的农民也与城市人们一样,越来越多的人不再认为离婚是丢丑,而是法律赋予的自由合法权益。这也是导致农村成为离婚案件的“重灾区”的社会文化背景。人们对婚姻的期待值逐渐升高。夫妻双方的经济不对等,使得夫妻双方在价值观、人生观、婚姻观方面发生变化,经济地位好的一方认为应追求更为优越的爱情婚姻,造成了两者之间的某种裂痕,从而开始“嫌弃”对方。妇女依法维权意识增强,这几年来,我国的普法工作取得的较好的成绩,人们对《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知识有一定了解,增强人们冲破不幸婚姻家庭,从而追求幸福婚姻家庭的勇气,离婚则成了她们改变旧有婚姻关系的最佳出路。这也是离婚案件中女方主动提出或起诉比例高于男性的重要原因。 

  (二)夫妻两地分居,夫妻感情难以培养。现在社会生活压力大,一般夫妻生完小孩后,将小孩留给女方在家抚养,一方选择外出务工挣钱,一方外出打工后,由于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缺乏必要地沟通,久而久之感情疏远。同时使孩子这个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纽带无法发挥作用,从而淡化了丈夫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现实中“一方外出打工多年离家不归”是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主要原因。 

  (三)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现在的“80后”正处于恋爱、结婚的黄金时期,但生活压力和外部环境的变化相对较大,造成很多年轻人很难遇到合适的婚姻对象,他们通过相亲认识结婚,一旦双方见面有好感,双方父母可能就督促子女尽快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可想而知,草率结婚导致婚姻基础差,这是造成“80后”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 

  (四)婚外情。随着这些年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少人通过外出打工、做生意,腰包鼓起来,收入比以前好,生活也得到很好的改善,部分人于是经受不住诱惑,思想观念逐渐改变,责任意识慢慢淡泊。加上夫妻长期分居生活和长期的性压抑,婚姻中很容易使得“婚外情”趁虚而入,一旦发生,几乎必然导致原有婚姻家庭的破裂。 

(五)家庭暴力。在调研过程中,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的占抽取样本的22%。这类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能还有夫权思想严重,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肆意虐待。女方不堪忍受,往往借口外出打工以躲避不幸婚姻,当经济地位逐渐走向独立后,这些饱受婚姻折磨的妇女不再逆来顺受,毅然提出离婚。

(六)婚姻家庭纠纷法官精通法律,调解能力却不经,社会阅历不足,调解走过场。忽视学习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性学、民风民俗等各种综合知识。婚姻家庭纠纷主要处理的一般是具有特定亲属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关系尤为复杂,法官如何运用法律调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一门十分深奥的学问,要求法官精通法律本身之外,还要求法官具有较深的社会阅历,善于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做工作能耐心细腻,对社会学、心理学、当地的民风民俗等有所了解 ,这对调解好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着重要作用。

(七)离婚协议不具备司法强制执行力。目前,大部分夫妻愿意达成离婚协议,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然而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的弊端就显现出来。现行的法律规定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仅约束男女双方,在一方反悔或者不履行离婚协议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内容时,双方最终还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通过诉讼最快也要三个月,这样很可能导致执行不了。而且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的审查只负形式审查的义务,这使得离婚协议不可能具备司法强制执行力。一旦双方就离婚协议履行出现争议,就只能以抚养费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八)男女双方对夫妻关系的谈化,对财产和子女抚养更为重视。 如今在法庭上那种“宁死不肯离婚”的现象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在双方同意离婚下,双方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或者离婚损害赔偿方面争的面红耳赤。夫妻之间的人身依附明显减少,由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多和对抚养小孩的渴望,使离婚争议的焦点转向争要抚养孩子和财产为主。离婚案件绝大多数都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这两个问题在离婚中能够产生双向的作用;既有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已产生较大裂痕,只因顾虑离婚会使子女失去家庭温暖而勉强维护婚姻关系的,也有因不愿承担抚养教育子女(尤其是残疾子女)责任而企图以离婚甩掉包袱的;既有夫妻双方因担心离婚失去财产而保持貌合神离的婚姻关系的,又有企图通过短期的婚姻关系获取对方财产而致使婚姻迅速解体的,这两个问题是离婚中最常见的难题 。

(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缺陷。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司法实践并没有获得预期的社会效果,该项制度并不能很好的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举证难是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且这项制度在理论界也备受争议,存在不少缺陷。

(十)社会生活压力大。如今的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房价高涨、生活成本飙高,就业难,创业更难,人们普遍感觉生活压力大,尤其是处在“80后”阶段的年轻人,更是为生存所累。而且在外打拼的年轻人为了不让父母知道自己的辛苦,很少与父母谈起工作的的心酸,巨大的生活压力已经让如今的子女们无暇腾出时间回家去看望父母,很难去满足父母们的精神需要,也无法让一对恩爱的夫妻过着安稳的生活,而且一定程度了也会导致家庭生活矛盾的产生。

四、对策和建议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经济、文化层面上的影响,也有制度本身的缺陷。法院要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方面推进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和谐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维护社会稳定上发挥作用,必须完善婚姻家庭相关制度,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的作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对婚姻家庭中出现的矛盾要加大调解力度,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彼此间面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尽最大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破镜重圆;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能和好,也可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的积极参与,可以有效避免夫妻双方矛盾扩大和裂痕加深,也能够取得第一手资料。同事加强基层司法机关对人民调解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培训,要将下乡指导或者培训制度长久化。同级政府在组织上、思想上应重视这项工作,同时在资金加以支持,不让多元化化解矛盾机制落空。

  (二)加强基层法院派出法庭巡回办案、调解、开庭的力度,促进婚姻家庭和睦稳定。各级法院要积极向各方面争取资金,配备派出法庭巡回办案的设备,加强派出法庭巡回办案、调解、开庭的力度,同时与基层组织互相配合,努力化解婚姻纠纷,消除影响婚姻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力争使每次巡回办案、调解、开庭都能起到教育、感化当地群众的社会效果,弘扬正确的婚姻家庭思想观念,抵制赌博、吸毒、婚外情、家庭暴力等社会不良风气。

(三)加强法制和传统文化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婚姻家庭观。和谐的婚姻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家和才会万事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增多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和社会危害不可低估,要从源头上来预防和控制离婚率的增长。为此,一要在加强法制宣传。要让人们不仅知道婚姻自由是他们的权利,更需要了解因婚姻所产生的一系列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从而让人们更加慎重的行使自己婚姻自由的权利;二要大力推行婚姻家庭价值观的道德教育,倡导夫妻恩爱、家庭和谐、尊老爱幼的文明家风,摒弃影响婚姻家庭和谐的不健康因素,营造一种健康向上的家庭文化氛围,以建立良好而美满、稳定的婚姻家庭,控制离婚率的增长。

(四)创新法院工作模式。2012年开始,河南省法院率先在全国法院推进“一村一法官”工作模式,确保每个行政村(社区)都有联系法官。该项模式也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因为“一村一法官”工作着眼于法官对社情民意的了解,着力于对社会矛盾及时排查化解。目前广西法院系统尚未全面推行该工作模式,该工作模式的展开需要各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一旦落实,对发生在基层的矛盾纠纷,就可以就地化解、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宣判的社会效果。  

  (五)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目前,农村的各项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公益事业发展更为缓慢。农村小孩入学、老人养老等问题还普遍存在,而更多的青壮年农村劳动力选择外出打工,农村中的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问题推向社会。对于外出打工人员来讲,应逐步开放城市公共资源,为农民工提供宽松的务工环境,为农民工夫妻双方同时进城务工及子女进城入学提供必要条件,让更多夫妻能同时同地打工。 

(六)发展乡镇经济,促进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大力发展乡镇经济,改善乡镇的投资环境,引进资金、项目,吸引外出务工人员积极返乡投资创业,实现农民工离土不离乡,从而减少因夫妻两地分居而引起的离婚情况;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对农村基础建设的资金投入,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民有信心留在本地发展;加强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开展适合地域特征和农村妇女的实用新技术培训,引导留守一方创业和就业,实现双方同步变化,缩小因环境差别带来的思想差异,增进夫妻双方感情。

(七)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显示了我国婚姻立法的长足进步。但是目前,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还很不完善,在立法上仍然有理论上的不足,司法实务中的很多问题在现有制度下也难以解决,造成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既失去了婚姻和家庭,又遭受物质上的损失及精神上沉重打击,承担了不应有的痛苦。笔者认为,以后在立法上,必须放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增强实务的可操作性。在法律在目前法律制度还无法及时修改时,法院在受理离婚纠纷时,应行使好法官的释明权,提示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存在的风险,以及如何做才能将风险降低到最低。例如,无过错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因一方重婚主张存在离婚损害赔偿时,告知无过错方先走刑事自诉程序,首先从刑事上追究对方的责任。

(八)推行离婚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民政部门对离婚协议的合法性不进行审查,只要夫妻双方达成协议,民政部门就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如果一旦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民政部门也没有权力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强制执行。推行离婚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将赋予离婚协议强制执行力,一旦一方反悔或者没有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作出确认文书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激励法官学习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性学、民风民俗等各种综合知识,提升调解能力。目前,我院尚未建立图书室、读书室,也没有每年选购一定数量有关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性学、民风民俗等方面的书籍。法院首先应在图书室上进行完善,然后每个月定期举办一或者两次读书交流会,使我们的法官在业务不断提升的基础上,也对法官其他空缺知识进行充电。

五、调研成果的转化

(一)成立法律宣传志愿者队伍。根据本次调研,发现大部分农民还是不懂法律,对此调研组组织本院年轻干警率先成立法律宣传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利用周末时间每个月不少于一次的进村宣传,在灵川县各乡镇赶圩之日,上街普法宣传,定时组织志愿者队伍进村、小学、敬老院开展普法宣传和义务劳动。

(二)向灵川县民政局以及各乡镇民政办发出司法建议,制作司法确认建议书,在离婚登记处放置,供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及时向法院申请确认,赋予离婚协议强制执行力。

(三)落实“一村一法官”驻村工作模式。以派出法庭干警为主力,落实法官联系村委,密切与当地村委人民调解员的联系。同时定期将巡回法庭搬到各村。

(四)以妇女儿童维权岗为契机,将在婚姻家庭案中涉及妇女儿童的案件,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在婚姻家庭中无过错方和弱势群体的切身权益。同时对在婚姻中不懂打官司的人析法明理,细致的讲解如何举证、开庭程序等知识。

(五)向院党组建议成立读书阅览室,将定期读书交流作为干警平时学习的一项长效机制。
来源:灵川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