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下午,兴安法院刑庭一行人再次来到兴安县湘漓镇普头村,今天要在这里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年逾七十的夏某龙万万没想到自己一把年纪还会违法犯罪,还连累了儿子,悔不当初。
2013年5月11日晚,被告人夏某龙得知女儿夏某明与其前夫文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即与儿子被告人夏某桥赶到湘漓镇普头村委寺后头村夏某明家,先与文某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夏某龙持扁担将文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文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文某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人予以赔偿。经主办法官多次主持调解,最终二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文某达成赔偿协议,文某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并以此为由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龙、夏某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二被告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是由于家庭矛盾引发,且二被告人均系初犯,鉴于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夏某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夏某桥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当即表示服判,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表示今后不会再冲动行事,遇事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