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4年6月,灌阳法院共受理婚姻纠纷执行案件29件。此类案件因双方对立情绪很大导致执行难度不断升级,一部分案件予以执结,但过程曲折,另外还有一部分案件由于多种原因而程序结案,申请人合法权利仍未实现,正在执行的案件执行难度很大。主要问题:
一是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易引发争议。虽判决书、调解书都确定了探望权的行使,但由于有的非直接抚养方未履行抚养义务或其他义务,导致直接抚养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探望方式也易引发争议,一般都确定非直接抚养方定期到直接抚养方探望或接回住所生活几天,由于直接抚养方的不配合导致争议发生,但具体责任无法证实,导致无法执行。有的法律书确定探望权行使地点在学校、幼儿园等,由于非直接抚养方不具有监护权,学校因责任承担问题而不配合探望权行使,使非直接抚养方难以行使探望权。
二是房产分割难以执行。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共有的商品房、公租房、自建房、农村宅基地房的房产价值大、整体分割难,或因评估拍卖过程时间长、花费大,一般调解或判决的结果是将房产归一方当事人所有,由其支付另一方款项,实践中,由于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无能力支付或故意不支付,导致房产分割难以执行。
三是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履行争议大。绝大多数的法律文书仅对分割财产归谁所有进行确认,而未明确财产的交接时间、方式,这也容易引发当事人财产履行分割的争议。
该院建议:一是确定合适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并约定违约责任。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做好双方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就子女探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便于以后探望权的行使。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着对孩子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则,确定合适的探望时间及方式,建议由“非直接抚养方定期探望子女”改为“抚养方定期送子女”,并约定违约责任,以减少争议和执行难度。二是根据房屋居住现状及其他因素确定便于执行变现的分割方案。法院通过审查房屋现状、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是否有补偿能力、是否利于执行腾房等因素,在综合考虑双方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财产价值、子女利益、当事人工作收入、支付能力等前提下分割财产。三是推行审判程序中变卖、拍卖制度,实现案结事了。对于不便于分割的财产、当事人不具备补偿能力的情况,对当事人释明法律,说明享有房屋又不能履行补偿义务而产生的后果,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积极引导当事人及时变卖或通过拍卖房屋分割价款,以彻底解决矛盾纠纷。四是法律文书要确定分割共同财产的具体的交接时间、方式。便于减少争议,也便于法院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执行申请是否符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