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昌与被告潘某玉系远房叔侄关系,都居住在永福县堡里乡清坪村的大山里。双方因房屋买卖纠纷积怨很深,平时见面常有对骂,甚至扬言要砍死对方。2013年,原告一纸诉状将潘某玉告到法院,由于原告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后发回重审。永福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经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发现诉辩各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提供的证据都不足,而双方矛盾较深,调解时都互不相让。为了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2014年6月19日,该院合议庭成员在副院长于志军的带领下,冒着大雨把巡回法庭搬到清坪村的大山里,组织双方调解。调解时法庭请来了十余名潘姓家属到庭旁听,并要求他们当着原被告的面一一发表各自的意见,然后,法官从法、理、情三方面主持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互弃前嫌,握手言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