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7日上午10时30分,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栗木法庭副庭长祝艳梅带领书记员盘方鸿驱车50分钟来到该县西岭乡罗卜村委会调解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当面达成调解协议,并当面兑现赔偿款40000元。
2014年3月20日,该县西岭乡罗卜村42岁村民梁佳林拉着一台碎土机(耕地用)来到本乡新安村52岁村民明子兵开的机器维修站维修碎土机,明子兵在修理试机时发动机器,碎土机的钻头弹出将站在旁边的梁佳林右小腿砸伤,经送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八一医院诊断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多段骨折,经住院治疗23天,共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61970元。梁佳林出院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明子兵如数赔偿所花费用。
鉴于梁佳林的伤情,祝法官接到诉状后决定到其住的地方开庭审案,根据庭前所了解的情况,双方都有和解的诚意,便在庭审前试调,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当面和单独调解,当事人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明子兵当即给付梁佳林现金40000元,梁佳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