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文苑
从一起见义勇为的事例看正当防卫的把握和理解

作者:李晏徵  发布时间:2014-07-22 16:45: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一篇题为“大学生见义勇为误伤色狼被刑拘”的新闻引起了网友的疯传和热议。某色狼保安猥亵女网友,路过的大学生小蹇、小涂见状将受害人救下,并打伤了该保安。该保安因猥亵女子被处行政拘留五天,而见义勇为的大学生小涂却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拘留。警方认为大学生小涂将保安打成轻伤,行为存在“过度”的嫌疑,按相关法律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的决定引发了网友的广泛质疑:见义勇为为何要被刑事拘留?

警方刑拘见义勇为大学生的做法是否正确,应该分析该见义勇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超出了必要的范畴构成了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发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成立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表明侵害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等侵害合法法益的行为。防卫主体不限于被害人本人,只要是面临不法侵害,不管是被害人还是无关的第三人,都可以正当防卫,予以制止。

二、正当防卫面临的侵害具有现实性。即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并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是假想防卫。

三、正当防卫面临的侵害具有紧迫性。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时,就意味着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如果不加以制止,可能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此时可以正当防卫。在此之前防卫属于事前防卫,在此之后防卫属于事后防卫,都属于防卫不适时。

四、对象条件,即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范围,这里的本人包括共同犯罪人,但是必须是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共犯人。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同时还规定了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如果正当防卫的防卫手段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且造成了重大损害,则就转化为防卫过当了,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在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是否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应该看该行为是否在制止违法犯罪的过程中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了与犯罪行为侵害后果不对等的重大损害。如果该行为是制止犯罪而发生的适当的必要行为,即使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也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被追究刑事则任。本次事件中,路遇受害人被色狼猥亵,大学生挺身而出,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导致色狼轻伤的行为,并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明显限度,也没有造成重大的损害,理应属于正当防卫,而毋需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