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司法公开是法治社会一项基本的司法原则,也是公民权利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人民法院发展过程中,司法公开以其特有的价值优势,长期占据着司法改革的重要的地位,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重点对象。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司法公开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公开的力度得到不断加大,公开的内容得到不断丰富,公开的范围得到不断拓展,公开的措施不断得到创新。人民法庭立足于其自身实际,不断地挖掘本土优势资源,在司法公开过程中积累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也遇到了许多困难。在党中央的安排下,新的一轮司法改革、司法公开探索正拉开帷幕,重视过去所取得的经验教训,从本土实际出发,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强化服务意识,对我们做好下一轮的司法公开改革,构建中国特色的司法公开制度具有极大的意义。
关键字:司法公开 人民法庭 制度构建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的具体要求,从而为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提出了殷切期望和明确要求。“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两句法律谚语是对司法公开的最贴切论述,道出了司法公开的重要价值内涵。作为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手段保障,司法公开与司法公正的直接因果关系越来越紧密和强烈,社会群众对司法公开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涨。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大力推动司法公开改革和创新,推出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司法公开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遇到不少困难。人民法庭以深处群众之间,与广大基层群众联系紧密的优点,在司法公开实践过程中,也累积起了许多有益和宝贵的经验。研究这些困难和经验,对我们进一步做好司法公开工作,构建中国特色的司法公开制度尤为必要。
一、对司法公开的价值探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人们对司法公开的需求和呼声越来越强烈。党及人民法院自身也认识到,进一步的强化和完善司法公开举措是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回应群众呼声的有效途径,从而在司法改革中予以突出和强化。对司法公开这样的定位正是立足于其本身所蕴含的特有价值,探清司法公开自身的内在价值,对我们进一步认识它,做好它尤为必要。
(一)司法公开的内涵
司法公开,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知悉下,以非秘密的方式进行司法活动。包括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公开的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理念以及现代法律文明发展的产物。[1]由于广义上的司法权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等,故广义上的司法公开包含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公开。而狭义上的司法公开应是专指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权的公开。司法公开应包括程序上的公开及实体上的公开,从立案到审判、执行等司法权运行的环节都应包含在内。司法公开的法理基础在于司法权是一种公共权力,其应受到一定的制约和监督,以确保其得到正确、善意、合法的运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司法权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理应进行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
(二)司法公开的价值分析
根据维基百科的解释,价值是泛指客体对于主体表现出来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同样的客体,对于不同的主体而言,其有无价值以及价值大小也是不同的。根据现在的通常论述,司法公开具有以下价值功能:一是权利保障功能,主要是保障公众对司法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有机会、有途径充分获取司法信息,平衡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对称。二是司法监督功能,让司法权公开在阳光下,接受监督,防止腐败。三是诉讼保障功能,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法定的诉讼权利。四是能力提升功能,即以司法公开倒逼法官提升自身的司法能力、司法水平及司法素养。五是教育引导功能,起到普法宣传的效果。[2]此外,对于司法公开的价值可以作以下的细分。
1.司法公开对社会公众的价值。司法公开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信息的获取,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公正、高效的行使司法权,从而增进对司法机关及司法制度的信任,提升社会公众的法治信仰及司法的公信力。
2.司法公开对当事人的价值。当事人由于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与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发生了直接的接触,从而与司法公开产生最密切的联系。司法公开可以满足其对公正、公平的追求,打消其对司法人员、司法机关腐败、甚至枉法的疑虑,确保其各种诉讼权利能够得到完整、有效、充分、及时的行使。同时,司法公开也会涉及到当事人各种信息的泄露和公布,可能产生对其不利的影响和后果。
3.司法公开对人民法院的价值。司法公开可以强化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提升法院及法官的形象,同时,司法公开可以促使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官不断地加强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建设,促进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预防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
司法公开的价值是丰富多样的,但现在对司法公开的价值认识主要集中在其工具性上,即认为司法公开主要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尽管各级法院对司法公开的措施进行了极为广泛的探索,但终究还是停留在工具意义的设定上。
二、司法公开制度的历史及现状
司法公开是一个历史范畴,它随着司法的产生而产生。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司法理念下,其公开的程度、广度、方式有所不同而已。自从有了司法制度,人们对司法公开的呼声就没有停过,对司法公开的探索和讨论也没有停过。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论述:“审判、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舆论能有效监督。”留下了对司法公开的最早呼吁。如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司法公开都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规定审判公开原则,“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证和公开的审讯”,从而确定了司法公开制度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分别对司法公开作了明确规定,从而确定了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法律依据。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对司法公开的摸索和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从公审公判到微博直播,司法公开的力度、手段、方式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提升。但目前司法公开的现状也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
(一)对司法公开的研究调研不足,思想认识不清。如今的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司法公开尚无进行专门、深入、系统的研究,没有形成权威科学的理论基础,无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学术指引,从而无法提出一整套完善科学的司法公开机制。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理念,司法公开更多的被定位于司法权力的运行方式,而不是当事人和社会民众权利话语的表达方式,司法公开更多的呈现出自上而下的管理态度,而非呈现出自下而上的服务姿态,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公开程序的工具化和公开效果的形式化。[3]
(二)目前的司法公开措施大多是人民法院内部自行推出,民间参与度不高,出现一头热一头冷现象。无论是微薄直播、图文直播、各种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等,都是由人民法院发起,自上而下推行,没有吸收民间的活力,所接地气不足、群众基础比较薄弱。真正能引起群众关注、吸引群众参与、受到群众喜爱的措施还是不多。
(三)不少司法公开做法形式重过实际,表面重过实效。人民法院受到案多人少矛盾、物质基础薄弱、技术人才缺乏、甚至是害怕公开心理的困扰,一些法院在司法公开上态度比较消极,形式比较保守,往往是应付了事,对公开内容进行选择性公开。
(四)司法公开的横向发展不平衡,差异明显。在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所采取的公开措施,能够采取的公开措施,予以公开的内容、所产生的实际效果还存在很大差别。
三、司法公开在人民法庭的实践
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公开中占据着特殊的地位并起着特殊的作用。在现有的人民法庭中,绝大部分是设立在广袤的农村大地上。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总体现实下,人民法庭主要承担起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维护乡村稳定和谐的作用。人民法庭扎根于乡土,深深的处于人民群众之中,与人民群众联系紧密,在司法公开中占据着优势的位置。人民法庭的一举一动,都会深深地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群众。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创立到巡回审判的广泛开展,人民法庭也积累起了丰富的司法公开经验,开创出了很多具有本土特色、符合当地实际、得到群众认可的公开方式和公开途径。但在图文直播、微博直播等现代公开媒介面前,人民法庭在司法公开中也遇到不少的困难和困惑,这些困难和困惑主要是人少案多矛盾、技术能力不足、农村群众参与不高等,总结人民法庭在司法公开的实践过程,不得不发出以下几个问题:
(一)司法公开是应着重针对特定的对象或群体公开还是应向所有的、普通的大众公开问题。随着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司法公开的技术也随之发展,司法公开的平台不断更新。如今微博直播、图文直播、网上公开等公开方式成为主流,但对于广大的农村群众、留守人群来说,这些方式却显得水土不服,无法达到公开的目的和公开的效果。
(二)司法公开是应注重公开的过程还是注重公开的结果问题。司法公开是为了公开而公开还是应追求何种结果为目的,是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必须思考的问题。对于广大的农村群众来说,他们更注重司法公开的结果,更愿意接受那些与他们关系比较紧密、贴切农村实际的公开方式。
(三)司法公开的内容及范围如何掌控问题。社会公众更关注的是审判公开的内容,即对于与案件的处理直接相关的内容比较关注。而人民法院更愿意公开的是审务公开,以宣传法院的工作,提升法院的形象。
(四)司法公开与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冲突如何平衡和处理问题。与城市群众相比,农村群众要更保守,更不愿意将自己的信息公开出去,哪怕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在公开农村群众的案件情况时要更加谨慎、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四、对架构中国特色司法公开制度的设想
我国经历过长期的封建社会,现代的司法制度作为舶来品,在与本土文化的融合,并新生出具有本土特色的司法制度需要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发展过程。在封建社会,司法制度带有浓厚的神秘色彩,权力本位占据绝对地位,给人民留下了深刻而长远的影响。故在构建现代的司法公开制度时,既要尊重社会实际,也要大力的吸收现代司法理念,着重去除司法的神秘性,以权利本位为主导,将司法权还之于民,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公开制度。
(一)强化对司法公开的思想认识。构建中国特色的司法公开制度,离不开科学思想及强大理论的指导。对司法公开,应进一步强化调研讨论,提升理论的高度和内涵。在司法公开的大棋局中,各级人民法院占据着主要角色地位。人民法院应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多下到基层,多听取群众意见,在尊重各地实际的基础上,推出符合当地社会情况,满足不同群体需求,公开效果良好的举措。人民法院要深入领会司法公开的精神实质,而不应只注重形式上的表面工作,确保让司法公开的本身内在价值得以发挥出来。
(二)科学界定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如今人民法院实行的普遍是审判公开和审务公开双重公开制度,在今后的司法公开过程中,应进一步细化明确二者公开的方式、范围以及针对的对象。很多法院在审务公开中往往进行选择性的公开,即只公开法院工作中好的一面,而忽略不足的地方,这样无法达到公开的目的,人民群众无法进行有效地监督。其次在司法公开与当事人隐私保护冲突的处理上,法院内部没有统一的、权威的、有效地、可操作性的指导标准,导致现在的审判公开显得有些杂乱无章。
(三)积极构建多维度的司法公开措施。司法公开应坚持传统公开媒介与新兴新闻媒体相结合,本土的成功经验与外来的优良方式相融合的方针,只要对司法公开有益、符合当地社会实际、得到群众喜爱的公开方式都可以推行。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大巡回审判等传统举措的运用,主动走进群众,展示司法面貌,消除群众对司法的神秘感,拉近群众与法院、法官、法律的距离。同时,对于新兴的网络媒介也要加以充分的摸索运用,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对司法制度创新的支撑。
(四)强化对司法公开的物质保障。只有为司法公开提高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保障,才能让司法公开真正落到实处,保证司法公开不断地向前发展。
(五)注入民间活力,吸收群众智慧。人民群众才是社会发展的推动者,司法公开如果脱离群众,是无法得到有效科学的发展的。只有将各个阶层的人民群众都吸纳到司法公开的制度构建中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建议,才会夯实司法公开制度的根基,提供源源不断发展的动力。
(六)加强司法公开文化建设。良好的司法制度离不开相应的司法文化的保障,发达的司法文化是一个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是法治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产物。在推进司法公开的过程中,应加强对司法文化的建设,将司法公开构建过程形成的良好做法、成功经验进行总结提升,注重酝酿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公开文化,使之成为中国司法文化的重要部分,不断地推动法治社会的早已建成。
结语
司法公开伴随着司法的全过程,只要存在着司法,就无法回避司法公开。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各级人民法院的不懈努力探索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热心参与下,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公开制度必将形成。但这个过程必然是长期的,既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不断努力,积极作为,更需要社会群众的高度参与、认真监督。而一旦形成了良好的司法公开制度,将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强大的制度保障和程序正义支撑,最终推动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成。
[1] 王雪:《司法公开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载http://jl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611,2014年2月24日访问。
[2] 李静:《司法公开的功能体系及保障》,载http://www.scopsr.gov.cn/mtgl/dzyj/201310/t20131012_242306.html,2014年2月28日访问。
[3] 张海瑞《浅析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工作中的困境》,载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5/id/954918.shtml,2014年2月23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