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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是否能抵扣租金

作者:刘志忠  发布时间:2014-09-19 11:31:51 打印 字号: | |

 1、问题引入

 从表面上来看,借款和租金一般不会存在于同一法律关系之中。法律主体间一方借钱或物给另一方,则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如双方基于房屋租赁,收取租金,则双方便是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如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下,承租房出借钱财给出租方,双方对借款与房屋租金之间并无任何约定,借款能否直接抵扣房屋租金呢。

 2、案件经过

 阳朔县人民法院于年初受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经过如下:涉案房屋本登记在管甲名下,应为管甲及其妻子黄某共同共有。管甲于2007年与夏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房屋租金、期限及违约金,其期限是2010年到2019年。管甲于2011年病故,其名下财产由其妻子及五子女协商均等继承。租金收取情况是管甲生前收取租金320000元,管甲病故后黄某收取夏某交来租金109500元,长子管乙代收取租金15万余元,另外管甲在2007年向夏某借款5万元,夏某应要求为管甲代付5万余医疗费。时至2014年,黄某及其子女以管甲夏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黄某同意、不认可管乙所代收租金效力及不认可夏某出借款、垫付医疗费为房屋租金为由,起诉至法院,诉称夏某拒不支付房屋租金,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夏某支付违约金。

 3、案件分析

 案件所涉及不止本论题的范围,故先对其他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合同是否有效,因该房屋本是登记于管甲名下,有权处分,黄某意见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且在管甲病逝后,黄某有代收租金的行为,可知黄某知晓房屋出租一事并作出事后追认,所以以该房屋租赁合同未经黄某同意为由要求确认其为无效合同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其次,管乙代收取租金问题。因管甲去世后继承人并未约定由谁收取租金一事,管乙作为长子,且之前与管甲共同向夏某收取过租金,所以夏某完全有理由相信自己可以向管乙交租金。因此,审判员对管乙代收租金予以认可。

 4、案件分歧及各方观点

 本案已确认了该房屋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管乙收取租金的事实,对于审判人员及合议庭最大的分歧就是合同生效前管甲向夏某借款及夏某为其垫付的医疗费能否抵扣房屋租金。

 4.1 借款及垫付医疗费不能抵扣租金

 持此观点的审判员认为,借款及垫付医疗费与租金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双方并未书面及口头约定管甲借款及要求夏某垫付医疗费可以抵扣租金。债务抵消的条件是双方债务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一致,另外双方协商一致亦可抵消。本案不存在协商一致产生抵消的情形,而本案双方债务到期与否不明确。管甲药费、医疗费应由赡养人支付,缴纳租金应由租赁房屋使用权人,此二者权利人不一致。故认为被告夏某租金与其借款、给付管甲医疗费不能进行抵消。

 4.2借款及垫付医疗费可以抵扣租金

 其他审判人员认为,借款及垫付医疗费可以抵扣租金。此租赁合同应是预签,即出租人与原有承租人仍有合同未履行完毕,期间又与夏某签订在之前合同履行完毕后的租赁合同。双方预签合同后于20071026日夏某借款50000元给管甲,管甲出具收条。此行为按常理来理解应是一种事实上的交易习惯,即夏某借款给管甲是基于双方租房这一层关系,借款也是为了以后抵扣租金。夏某与管甲本无血缘关系,按常理不应为其支付医疗费用。有此行为发生时给予双方租房这层关系,夏某帮管甲转账的医药费用是可以算租金,毕竟管甲是有权处分自己的房租收益的,因此,此笔款项可与租金抵消。

 5.一审认定及分析

    经过合议庭及审委会充分讨论,最终判决书中认定的观点为借款及垫付医疗费可以抵扣租金。关于被告夏某辩称由管甲向其借款50000元应抵作房屋租金的意见,因被告夏某借款给管甲是基于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按照交易习惯被告夏某借款目的是抵扣房屋租金,对此意见,予以采信。关于被告夏某辩称为管甲垫付在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应抵作房屋租金的意见,被告夏某与管甲并无血缘关系,按常理该笔费用应由管甲及其家庭成员支付而非被告夏某,被告夏某基于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为管甲支付医疗费使管甲及其继承人受益,因此该笔费用可与房屋租金抵消,对此意见,亦予以支持。

     

来源:阳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