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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困难及对策

作者:莫田华 莫德炎  发布时间:2014-09-29 09:08:01 打印 字号: | |

    企业破产案件在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较为罕见,导致基层法官相对缺乏相关的审判实践经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荔浦法院已经遇到申请破产案件,2014年,该院共收到申请破产案件2件。这两起破产案件涉及的企业均已停产时间较长、负债较多,账面不规范,债权人数量多、资产变现较难。由于破产案件在该院尚属新案件,为首次遇到,且破产案件程序特别,案情重大,关系复杂,影响深远,给该院进一步审理理好此类案件带来了不少困难。这些困难集中在:

一、涉案当事人多、案情错综复杂。在该院遇到的这2件破产申请案,债权人为金融机构等法人的共有21人,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则多达60余人。此外,申请破产的企业均是经营多年的老企业,企业员工众多,通常涉及的债务人也较多。破产案件的审理会涉及到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企业与债权人、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关系等,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案件的审理难度颇大,工作量也较大。

二、企业资不抵债,资产变现难。进人破产程序的企业,不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负债率极高,在该院遇到的申请破产企业中,负债最高的高达近2亿元,所欠利息也数额巨大。而有效资产却屈指可数,这些破产企业由于停工时间较长,从而导致厂房、设备陈旧老化,贬值严重。企业所有的土地往往已抵押给金融机构,转让或变现程序较复杂,时间需要长;企业因管理不善,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导致不良债权无法清收,因此,相当部分破产财产难以变现。

三、企业部分员工法制意识淡薄,情绪波动大。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部分企业员工情绪激动,在法庭大吵大闹干扰正常审判秩序的情形。一些员工甚至通过上访、闹访等非正常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造成社会不稳定,给人民法院及办案人员造成压力。

四、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企业员工安置难。目前,社会失业保险制度尚有待完善,而大多数破产企业员工的素质不够高,没有一技之长,加上破产企业破产前已经拖欠员工部分劳动报酬,因此,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再就业和生活来源难以保障,增加了员工安置的难度。

五、部分审判人员对破产案件有畏难情绪,缺乏相应的知识和经验。企业破产牵涉到的专业问题较多,需要具备较强的法理基础和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审判经验。在基层人法院,不少法官素质尚难达到这样的要求,导致一些法官产生畏难情绪,推诿拖沓。同时,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审判人员不仅要调查、确认企业破产财产的清理、评估,债权债务等情况,而且企业破产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周期长,承担的工作量大,需要投入精力多,导致审判人员经常会感觉到力不从心。

针对基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遇到的困难,笔者提出几点建议如下:

一、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的年轻法官队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今后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将会越来越多,法官只有加强学习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才能又好又快的审理破产案件,满足不断发展变化的审判工作发展形势。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招录了大量年轻干警,这些干警大多是法学院毕业,今后应加强对年轻法官的培养,做好对年轻法官的传、帮、接、带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专业过硬、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年轻法官队伍。

二、上级法院应加强对基层法院相关业务指导,培训基层法官商事审判能力。对于破产案件,上级法院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而基层法院则十分匮乏相关的审理经验,为处理好破产案件,上级法院应加强业务指导,确保破产案件能得到正确处理。

三、立足审判职能,加强案件协调。企业破产案件具有牵涉面广,行政性强,矛盾问题多的特点,仅靠法院一己之力,有些矛盾纠纷很难解决好。法院在解决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加强协调,邀请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统筹解决企业破产案件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形成工作合力。尤其是对于企业员工安置,企业重组、挽救等,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有效作为,协调工作必不可少。

四、加大追偿力度,提高债权追偿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注意对企业破产财产的监管,从立案受理环节就减少企业经营者借破产逃避债务的情况,避免企业破产财产的流失与贬值。尤其重要的是在破产财产变现环节,严把拍卖关,规范拍卖活动,确保拍卖的公正性,提高拍卖的成功率,实现债权的追偿。

五、树立大局意识,维护各方利益。破产企业员工的安置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关系到地方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法院应始终把社会稳定放在第一位,优先安置好企业员工,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其次,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的利益,企业股东的利益,也应平等予以保护,保证破产案件能得到合法公正的处理。

六、加强法制知识宣传,提高企业风险意识。破产案件处理完后,应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活动,公开案件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促进阳光司法,同时也提高其他企业的风险意识,避免更多的企业陷入破产境地。

七、加强监督,确保司法公开公正。破产案件由于标的大、程序多、当事人复杂,从而成为一些法官司法腐败的诱因,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向法官行贿公关。故对于破产案件的审理,要切实加强对法官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确保破产案件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来源: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