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归途,经过火车站。人流熙攘,见有老者占方圆之地摆江湖残局,驻足观许,若有所思。
江湖残局本是象棋博弈中的一种,以子子相逼、势悬楚汉为特点,往往看似惨败之局却内藏玄机,高手执子,数手可破,不失为一种博弈艺术。而摆摊之江湖残局则不然,摊主以高额利润邀人应战,应战者先质钱给摊主,破局则返倍余现金,败者则失其钱。通过规则设定,不长将,不悔棋,观棋不语,人为致使无和局,因而此变相为零和博弈。摊主与应战者之间的博弈沦为博彩,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
我好奇旁观,“残局”非“残”。如单纯看摊主摆局邀战之行为,摊主、路人、应战者还有其他人如托儿、打手共同暂时构成一个小社会,他们聚在一起的原因可分为几种,一则是摊主、托、打手团体,处于优势地位,制造利益(高额盈利、娱乐点等)吸引人群;一则是应战者,因谋求高额盈利或纯粹切磋象棋技艺而加入该小型社会的人;另外为旁观路人,如我,好奇、打发时间。所有人聚集起来形成的是一个自然状态的社会群体,而这样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怎么的形态呢?我想起西法三哲霍布斯、洛克、卢梭分别对自然状态下的社会有过论述,不由想按图索骥。霍氏观点是自然状态下的社会是人人为敌的战争状态,这是基于人的生理需求而言,就像生化危机中病毒的丧尸,用我们熟悉的语言概括就是“人性本恶”。洛克的观点是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卢梭观点与之相似,但更浪漫,因此提炼出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理念。这种观点很好理解,就像古中国孔、老说向往的大同、小国寡民的桃源社会。排除其他因素,这群人聚集形成的是哪一种状态呢?这并不能简单二元论,我的看法是自由、平等但不排除转化为敌的状态。
人聚集了,利益源存在,接着就是一个发展过程,而这个发展过程也可以是“法”的创制过程。这一过程体现的是由身份到契约的线索,来往路人先是打破自己的固有身份关系,加入到由摊主组织的团体。看似摊主行使着“父权”,但并非如此,实际上他取得优势是因为他是立“法”者。摊主所立的法即残局规则,赢棋可的数倍本钱,下棋不长将,不悔棋,观棋不语,赢不再下。如将现代社会看作本文讨论的小社会的史前时代的话,这数言的“法”条中便包含自然法、习惯法成分。假设所有人都知道象棋规则,那么法条中“不长将,不悔棋,观棋不语”则为史前时代就长期存在的类似“真理”,是在建社会中必须为成员所心内确信的、应然的法。而“赢棋可的数倍本钱”、“赢不再下”的规则则是摊主凭借自己资金、人手的优势地位制定的“统治者的命令”,为实然的法。据我观察,“赢棋可的数倍本钱”这一规则普遍为他人接受,似乎使得他人为受益方,而对“赢不再下”颇有微词,认为这是霸王条款,但是没有激烈反对。(因为如反对可以自己退出,从而不再是本文讨论主体)几盘过后,人越来越多,这样的规则变得理所当然,小社会稳定下来。深入思考,实际上这是一个缔约过程,旁观者及应战者将自己一部分权利出让给摊主,而承担了相应的义务。
回到现代社会,横向看残局组成的小社会,其经过民意缔约所形成的“法”实际上还处于潜势法时代,维系民众遵法的纽带便是当时民众本能的公共义务感。而我们实际所处的社会乃规范法时代,即经过公民平等自由讨论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法规。其中现代法律列明利用江湖残局博彩为非法行为。所以该团体的结局只能是值勤民警将博彩用具收缴,对摊主进行训诫,驱散围观人群,文明的规范法时代对黑暗的潜势法时代完胜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