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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法院分析农村妇女诉讼能力低并提出建议
作者:谢国淑  发布时间:2014-10-23 10:09:34 打印 字号: | |

2011年到20147月,资源法院共审理和执行涉及农村妇女案件456605人,其中诉讼案件349475人(原告384人,被告91人),执行案件107130人(其中申请人90人,被申请人40人)。 

经分析,农村妇女诉讼能力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成功立案能力不高。90%的当事人提供立案材料不完善,需要经过告知两次以上才能补齐材料予以立案。二是庭前准备能力不足。30%的当事人不了解证据规则,不注重对证据的搜集,或者难以在举证期限内及时收集、提供证据;25%的当事人提交证据时难以分清主次逻辑,提交的证据材料与诉争事实缺乏关联性,难以证明自身主张;约25%的当事人对证据证明力理解有偏差,提供了无效证据。三是庭审应变能力不强。由于受到法律知识缺乏、心理紧张等因素的影响,近35%的当事人难以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恰当回应,忽视法官进行的诉讼提示和释明。四是庭审表达能力差。由于部分当事人自身法律知识有限,又缺少他人辅助参与诉讼,导致在庭审中陈述不完整,说理性差,对抗性弱,影响抗辩效果。根据调查,近20%的当事人在庭审辩论中存在答非所问的情况,脱离案件争议焦点。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一是传统观念落后阻滞农村妇女能力发挥。在农村,认为做好家务是农村妇女的份内之事。同时女性自身面对传统观念时有畏难情绪,怕别人说三道四,对参与诉讼认为是不光彩的事,缺乏参与诉讼的勇气。二是传统的农村分工造成农村妇女涉及领域不宽。从我国传统农村家庭分工来看,男主外女主内,表现为妇女自身工作任务单一,无机会涉及家务之外其他工作。另一方面,农村妇女接触面不是很宽,独立开展工作的机会少,往往都是当配角的多。三是学习培训机会少导致农村妇女素质有待提高。在农村,女性接受教育的机会较男性更少,从而导致女性的综合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文化素质等从整体上看是低于男性的,直接导致妇女获得信息的能力较弱、视界不够开阔。四是农村妇女法律求助难,造成专业提高诉讼能力的途径窄。农村妇女诉讼能力不足,本可以寻求法律从业人员的帮助,但是现实中又存在着法律服务收费较高的状况,将很多当事人挡在了门外。加上大部分农村妇女,受经济来源的限制,不愿有时甚至无力为维权增加或承担额外支出,造成其因自身应诉能力不足,在与专业人员的较量过程中,很可能处于下风。我国虽存在无偿的法律援助制度,但法律援助存在着经费短缺、人员不足、覆盖面窄等问题,难以满足日益增加的法律需求。五是普法宣传工作的导向偏差,使农村妇女获取如何诉讼渠道缺失。长期以来,我国普法宣传工作存在重宣传维权保护的结果,而对如何实现维权的法律程序宣传较少,即偏重于实体法宣传,忽略对程序法的宣传,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宣传偏差,导致在农村中,过多追求结果公正,而不注重通向结果公正的程序是否公正。导致农村妇女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也更倾向于学习权利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而对如何通过正当程序得到保护普遍不重视。同时,普法宣传活动又存在形式单一、时间短等问题,常见的宣传形式无外乎现场咨询、分发法律知识的宣传页等。

该院建议:一是农村妇女应正视诉讼维权的意义和作用。农村妇女必须充分认识诉讼维权在农村妇女维权问题上的作用,要抛弃习惯心态,关注诉讼维权问题,建立起良好的诉讼意识。建议农村妇女自身学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学法用法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要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提高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提高诉讼能力。在诉讼维权时,如自己诉讼能力差,可向法院和律师咨询,经济条件允许,可聘请律师作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时,可申请法院减免其诉讼费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二是法院要为农村女当事人提供诉讼支持。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保护妇女权益也是法院的重要职责和任务,一方面,要加强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过定期组织专题讲座、召开座谈会、邀请专家学者讲解等形式,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学习。另一方面,要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在审理案件时,坚持既依法办案,又注意考虑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既注意考虑法律的严肃性,又注意考虑涉及妇女案件的社会性因素,切实有效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要把农村妇女参加诉讼作为其提高法律水平的一个手段,也要从公平正义出发,在其诉讼水平低下时提供支持。法官要做好诉前风险提示、诉中释法明理、判后答疑等工作,让其明白自己赢在什么地方,输在什么地方。法官需要将抽象的法律通过浅显的语言表达,让当事人理解其中的涵义,从而在实践中普及法律知识。三是要创新农村普法教育体制机制。在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制过程中,要加大法律知识的学习,多设置相关的法律课程。对于中老年妇女,应该开办相应的普法宣传教育班,由专业的法律人士定期进入课堂授课,最大范围普及法律知识;要创新普法宣传教育模式、拓展宣传渠道,走适合农村普法道路。电视媒体要尽可能多地承担其社会责任,在黄金时段多播放法制宣传教育栏目。要多宣传其权利性、利益性的法律条款,要用平易近人的方式,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普法教育。要组织高素质的普法队伍定期不定期到农村普法,设立农村法律图书馆,建立普法培训班等等,形成具体的规范制度,以村、以组为单位明确责任权限划分,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让制度具有执行力。四是完善法律援助,满足农村妇女受援需求。国家应健全下乡律师利益补偿机制,把律师下乡活动纳入法律援助制度之内,使其成为法律援助的特别项目。另外,为满足农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培植一批农村的“赤脚律师”,也不失为一种选择。五是发挥妇联资源,帮助农村妇女实行维权能力再提高。妇联必须要在妇女和法院之间起到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为农村妇女诉讼搭建平台。要深入了解农村妇女诉讼的需求,应充分利用走访调查、上门谈心、妇女茶话会等形式,掌握农村妇女的意愿和诉求,了解她们在生产生活碰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既为法院有针对性地实施惠及农村妇女的诉讼措施提供参考,同时也为农村妇女自身不断提高诉讼能力提供帮助。做好农村法制教育的引导,耐心细致地帮助农村妇女树立信心,把思想道德教育、法制宣传教育与科学文化教育结合起来,在村级面经常性组织各类形式多要的学习交流活动,丰富培训内容,提高农村妇女综合素质,拓宽她们的工作空间。     

来源:资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